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1-04 | 成文日期: | 2016-11-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11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
开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本溪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
面向社会开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资源,规范、有序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 46号)和《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维护校园环境、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前提,以惠及社会、服务民众为宗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达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的目的。
第三条 为确保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健身者人身安全,校园面向社会开放时间与学校教学、学生体育活动错时进行;面向社会开放区域与教学区、办公区域隔离;面向社会开放场馆能够满足成年人锻炼需要;面向社会开放设施不易对锻炼者造成伤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确定的面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学校及明确可供使用的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到学校开展体育活动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教育、体育、公安、综合执法、财政等机构组成的中小学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校园体育场馆开放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体育部门负责适当补充体育设施和派遣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面向社会开放学校的治安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开放学校周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校园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工作投入保障。
第三章 校园体育场馆开放保障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学校,要配置无死角监控系统和门卫身份识别刷卡系统;安装操场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政府统一对面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相关体育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给予必要投入。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开放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开放期间保洁服务。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开放时段安全巡视工作。
第四章 校园体育场馆开放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场馆实行有限面向社会开放,开放学校操场及适合成年人健身的器材,教学区、办公区不得开放。学校要合理划分市民入校活动区域,制定相关规则,并在场地周边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要将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时间、区域、项目、入校规定、设施使用规则、安全提示、免责声明等一并在学校门口或场地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市民一律凭身份证刷卡登记进入学校指定区域进行锻炼,遵守学校开放校园体育场馆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第五章 明确校园体育场馆开放责任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要保证场地器材安全,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要深入校园指导市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要负责校园开放期间的治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必须由监护人陪同进入学校使用体育设施,否则造成伤害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体育设施使用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造成自身和他人伤害的,均由伤害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民使用学校体育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入学校教学及办公区域;
2.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聚餐、践踏绿地等;
3.将宠物带入校园,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校园;
4.携带滑板等对体育设施有损害的器材、器械进入校园;
5.将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车辆带入校园;
6.超出体育设施开放时间逗留;
7.从事危险运动项目;
8.从事“广场舞”项目;
9.利用校园开放时间集会;
10.其他危害学校安全及破坏学校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锻炼人员,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从事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体育活动,不做危险动作,否则责任自负;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使用学校体育设施人员对学校体育设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违反治安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