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0-11 | 成文日期: | 2016-10-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10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0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
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组织工作,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部门副职领导、直属机构正副职领导及其他由市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组织
宣誓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宣誓人员名单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根据市委印发的干部任免文件提出。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正职领导的宣誓仪式,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副职领导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可与上述人员的宣誓同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单独组织的,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委托市人社局局长、市公务员局局长主持。
四、宣誓仪式程序
(一)宣誓仪式程序
1.主持人宣布有关任职文件;
2.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组织宣誓人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
3.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二)单独宣誓与集体宣誓
单独宣誓: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由主持人从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姓名。
五、宣誓具体要求
(一)宣誓仪式应在任命机关任命通过后30日内进行。
(二)举办宣誓仪式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一般安排在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或市政府机关常用会议场所。
(三)宣誓时,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宣誓仪式。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六、各县(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七、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