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6-16 | 成文日期: | 2016-06-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6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溪市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99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完善医疗卫生体系、解决社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劳动力潜力释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以人为本、体现公益的基本原则,科学谋划,大力推动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我市建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各负其责、各尽其力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以市康宁医院、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实施联动发展,建立并完善预防、医疗、康复紧密协作的精神卫生工作新格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发挥市康宁医院医疗中心的主导作用,调动精神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积极性,依托基层机构,最大程度满足阶段性和符合时代要求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市、县(区)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到2020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规划引领,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有条件的县要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到2017年,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性医院精神科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20年,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性医院精神科要覆盖全部县(区)。
(三)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增加并补齐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质,提高救治能力,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到2017年,全市精神科医师数要达到65人,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家要求;到2020年,全市精神科医师数要达到70人,10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家要求。
(四)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市、县(区)要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强制医疗病房,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体效应,使患者最大程度享受到医疗保障政策。到2017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五)全面提升精神卫生系统防治能力。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会诊、转诊制度,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诊疗服务。到2020年,全市抑郁症治疗率要比2015年提高50%,并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六)推动建立精神障碍康复系统工程。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扩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到2017年,30%以上的县(区)开展社区康复工作,3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到2020年,70%以上的县(区)开展社区康复工作,50%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七)营造关心心理健康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全域覆盖率达到100%,不断提高心理健康知识在城乡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中的知晓率。到2017年,城市、乡村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知晓率要分别达到60%、40%和70%;到2020年,城市、乡村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知晓率要分别达到80%、60%和90%。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立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全市“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精神卫生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加强全市精神卫生防治队伍建设,市、县(区)均配置精神卫生专职防治人员。合理配置全市精神卫生资源,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考核,指导建立强制医疗病房。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的政策,研究制定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的诊治、护理收费标准。同时,协调各部门做好《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落实情况的督导与考核。(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市残联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市综治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开展学校精神卫生教育,实现在校生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并配备专(兼)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制订校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处理预案,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现心理健康从小抓起。(市教育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工作。市、县(区)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工作。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做好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卫生机构双向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社区干部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残联等部门配合)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已经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做好预防处置工作,建立警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走访和管理,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按照管、收、治的要求,做好收治管理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部门配合)
(六)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实现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全覆盖。做好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包括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适时提高救助标准,保证此类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和康复。(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七)做好特殊场所的肇事肇祸患者管控工作,落实强制医疗。做好特殊场所肇事肇祸行为患者的管理,使患者全部依法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加强监狱、戒毒所等重点场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控和治疗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八)积极发挥社会保障作用,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医疗保障。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治疗,尽最大可能缓解患者病情、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负担。对于未参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资助其参保;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九)做好康复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患者融入社会生活。按照国家和省残联有关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做好精神残疾预防与康复服务的宣传工作;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开展康复救助,做好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引导精神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市残联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配套衔接、落到实处。要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解决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快推进落实。
(三)保障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各项支持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强化督导评估。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或计划,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2017年,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