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6-14 成文日期: 2016-06-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6〕64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4 13:33:55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6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
  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49号)精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和布局,发展现代林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持续稳定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依据《森林法》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市森林资源可永续利用及优化生态环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战略高度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体系,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编限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截留。各编限单位之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内分别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不同年度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且本地区限额无法解决的,需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批准。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方式采伐作业。
  三、合理开创新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森林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政策指导和推广服务,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合理构建“一站式”林业服务平台,落实采伐限额分解公示制度和伐前公示制度,切实解决“办证难”问题。采伐非林地(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加强林地资源管理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健全占用征收林地程序和管理办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要加强国有林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国有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五、坚持依法治林,完善法制建设
  要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措施,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建立检查结果通报制度。要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推进林业普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氛围。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我市森林资源能持续增长、永续利用,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功能。
 

    附件:本溪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docx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