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3-10 成文日期: 2016-03-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6〕27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0 12:41:47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精神,设立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局级),并挂本溪市粮食局、本溪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申请市储备粮资格的有效仓容标准。
  2.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中型、小型原种(纯系)养殖场,中型、小型曾祖代、祖代、父母代、商品代仔畜和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的养殖场)下放至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对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转移至社会组织。
  2.将本溪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转移至社会组织。
  3.将畜牧业技术培训转移至社会组织。
  4.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将市服务业委员会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五)增加的职责:
  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2.新选育或引进的蚕品种中试审批。
  3.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1.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力度,提升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水平,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和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与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我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推进北药产业、大健康产业和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六)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七)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减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体系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农业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九)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十)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一)拟订市农垦系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农垦系统产业结构调整及农垦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察督办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任务,负责对粮食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粮油仓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粮和救灾粮供应管理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保障驻军及政策性用粮的粮油供应。
  (十四)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拟订市级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
  (十五)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市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全市定点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行政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协调信访案件接待、调查、督办、处理;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协调农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工作。
  (二)综合信息处。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关情况调研,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制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协调有关农村工作部门的关系;负责文字综合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三)北药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北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北药产业招商引资和融资平台建设;负责建立北药产业种、产、加、销全产业链条服务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北药产业发展考核体系。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农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审计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市本级农业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粮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和粮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农村改革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普法宣传,落实、推进和管理农业保险;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仲裁工作。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兽药和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发布、风险评估及预警分析工作,开展农业标准化绩效评价;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和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认证申报和监督管理及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行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科技教育处。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外来物种管理工作;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八)种植业管理处。负责种植业产业管理,研究提出种植业生产发展规划、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种植业生产基地、示范区建设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负责农情信息调度与发布;承担农业生产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九)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落实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政策,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和农垦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生产和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和更新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工作;指导农垦系统产业结构调整。
  (十)农村能源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农村能源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农村能源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级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科普培训、统计等工作;指导农村能源专业队伍建设。
  (十一)粮食行业发展处(企业管理处)。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粮食产业化工作,推广粮食科技成果和加工技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和考核委直属涉农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十二)粮食储备与调控处(军粮供应处)。拟订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转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指导市级粮食储备库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市县储备粮油和商品粮保管工作;负责市际间和区域内粮油调运协调工作;负责粮食企业储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资格上报工作及本级储备粮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军粮供应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网点布局规划,组织军供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军粮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粮食问题平衡、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批发市场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粮食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并指导其建设,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粮食市场信息网络。
  (十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监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地方储备粮、军供粮油、临时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纳入统计范围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十四)畜牧产业与生态管理处(种畜禽管理处)。贯彻实施国家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生态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化经营,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禽生态养殖、规模饲养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畜禽粪污污染预防、治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畜牧业生产统计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市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地方畜禽良种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草原权属确定。
  (十五)动物疫病控制处。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及紧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施方案;对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七)县域经济工作处。研究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掌握县域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分析、督促检查县域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县域经济综合评价;负责农村经济管理及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负责农委招商引资和融资平台建设,承担绩效考评工作。
  (十八)人事处。承办机关和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引智工作;承担农业战线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3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总兽医师职数1名、总畜牧师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编制7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局级)、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本溪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定主任职数1名(副局级),所需行政编制包含在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编制总数内;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发文明确。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国土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