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03 | 成文日期: | 2016-02-0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18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本溪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民政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2.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取消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取消违法实施遗体土葬行为的强制拆除。
6.取消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7.取消楼门牌收费。
8.取消骨灰装棺埋葬和乱埋滥葬行为的强制。
9.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许可下放给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下放给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下放给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4.将县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下放给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5.将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下放给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6.将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下放给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7.将领取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资格认定下放给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8.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养老机构评估暨星级评定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2.将养老机构护理技能培训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将老年人入院前身体健康评估转移给社会组织。
4.将社会组织评估转移给社会组织。
5.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3.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4.全市性非公募性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5.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民政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6.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7.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非公募性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县(区)对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县(区)的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县(区)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负责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工作。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城乡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组织、指导县(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设立、撤并、更名、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管理,负责城市市区人工地理实体及全市跨县(区)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市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政策,负责推进婚俗改革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治理、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市民投诉、年鉴编写、环境管理体系、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规划和政策法规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开展民政政策研究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非公募性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区)对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与县(区)共同做好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民政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负责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相关工作;指导县(区)的烈士褒扬工作和全市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拟订全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县(区)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负责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工作;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城乡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组织县(区)开展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设立、撤并、更名、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县(区)两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规范全市地名管理,负责城市市区人工地理实体及全市跨县(区)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市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处。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事务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协调市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财务审计处。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组宣部(人事处)。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理论学习、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民政外事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设置纪检委 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兼党委书记)、副局长职数3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编制4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监察室,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行政监察的行政编制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局级)。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