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03 | 成文日期: | 2016-02-0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1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本溪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环境保护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2.上市公司环保监督检查。
3.环保科技成果申报和组织鉴定。
4.确定执行标准和转发标准规范。
5.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市政府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各成员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评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8.组织开展科研和成果推广(转为日常工作)。
9.组织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转为日常工作)。
10.开展绿色创建的评审和考核。
11.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12.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1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转为日常工作)。
14.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审核。
15.强制性应急处理。
16.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认定(转为日常工作)。
17.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18.全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级并公开发布。
19.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
20.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下放至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业项目环评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除外)。
3.将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下放至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将工商登记、税收在县(区)企业的环境监管权下放至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将城市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下放至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将除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下放至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将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下放至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下放至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9.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监管权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区域内的本钢主要企业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权仍由市环保局承担)。
10.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2.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工作。
3.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
4.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审批。
5.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
6.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我市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及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和起草全市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各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污染物减排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核安全及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及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相关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和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审核地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
(三)环境执法监督与生态文明建设处。组织开展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地方环保立法计划的制定并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培训工作;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处。组织开展地方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研究,拟定城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组织重金属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定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指导、监督、考核计划的落实,负责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
(五)项目环评与行政审批处。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审和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的相关工作。
(六)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处。对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县(区)固废与辐射环境监管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七)环境安全应急与科技处。负责编制、修订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以及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市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公告制度,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环境科技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
(八)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工程师职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监察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副局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本溪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市环保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正局级,由市环保局1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职数2名(副局级),1名为专职副主任、1名由市公安局国土(河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水源安全公安分局)支队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内设2个处级机构:规划投资处、监督管理处,核定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
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溪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水源地保护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个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