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1-27 成文日期: 2016-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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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7 18:20:09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2.取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纠纷调处。
  3.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强化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化投资主体出资公司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2.加强对市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的指导。
  3.强化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健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
  4.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建立健全经济运行工作机制。
  5.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按照省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出资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外事、档案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民心网、市长信箱、舆情信息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的协调工作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和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拟订的协调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指导和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协调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工作。
  (三)统计与业绩考核处。负责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拟订并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加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所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监管国家拨付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五)产权管理与资本运营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登记、划转、处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融资、担保、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指导国有资本运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资产稽查处。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贯彻执行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可能或已造成重大损失进行稽查;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延伸稽查;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抵押、担保、出租、出借、报废等审核审批管理及制度措施建设,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合同契约审核机制。
  (七)企业改革处。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拟订或者参与拟订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牵头负责出资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拟订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和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承担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的落实;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研究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推动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组织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董事、股东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负责多元投资主体出资公司股东会议文件的初审,综合提出股东代表或者授权股东代表拟在股东会上发表的意见;组织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股东代表的履职培训;负责办理授权股东代表的授权事宜。
  (八)企业改组处。指导国有企业的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关、停、并、转审批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等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处理所属破产、停产(半停产)、壳企业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
  (九)企业管理处。提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调整的政策建议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劳动人事处。负责所监管企业劳动工资的统计工作;指导所监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改制、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信访处。承担信访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二)党委工作部。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机制,完善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承办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城乡共建、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及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作。
  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离休干部的宏观指导与服务工作,监管各企业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承担对所监管改制、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离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委  负责机关纪检工作。
  监事会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兼党委书记)、副主任职数4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副局级)、监事会主席职数1名(正局级)、副主席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处处长职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上述领导职数不含工会、团委,其干部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编制8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行政监察的行政编制1名,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