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1-27 成文日期: 2016-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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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7 18:15:25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地质环境监管,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审备案。
  2.取消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取消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4.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行使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委托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
  2.将行使市级拆迁成本审核、土地资产处置和登记发证等权限委托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
  3.将3公顷以下的临时用地许可委托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
  4.将1公顷以下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
  5.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
  6.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临时用地许可。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3.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4.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
  5.市、县级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6.未利用地开垦许可。
  7.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8.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9.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
  10.除大中型矿和煤矿之外的其他矿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11.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补划基本农田验收。
  12.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
  1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14.土地权属登记。
  15.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审批。
  16.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指导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和审核。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国家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及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国土资源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督办、政务信息、政务接待、安全保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绩效考评(省政府考核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协调处理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法规处。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对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罚审核;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及信息查询;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三)规划处。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市政府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四)财务处。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益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五)征转用地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使用)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征地组卷报批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使用)的补偿工作;负责全市临时用地许可及备案工作;负责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以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七)不动产登记局。贯彻执行土地调查、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跨县(区)及中心城区土地权属争议;承担中心城区(不包括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及工业园区)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各县(区)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地籍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不动产登记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不动产登记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登记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指导与监督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承担中心城区(不包括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及工业园区中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工作和规范土地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准地价,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
  (九)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管理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政策;编制和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专项计划;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规划,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实施。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管理;承担市级发证权限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承担部、省级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审核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处。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年度检测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等。
  (十二)地质环境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三)人事处。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处级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办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共4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纪检组组长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本溪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市国土资源局平山分局,处级规格,机关人员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内设科级机构3个:综合科、矿管科、土地科,各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2.市国土资源局明山分局,处级规格,机关人员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内设科级机构3个:综合科、矿管科、土地科,各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3.市国土资源局溪湖分局,处级规格,机关人员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内设科级机构3个:综合科、矿管科、土地科,各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4. 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分局,处级规格,机关人员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内设科级机构3个:综合科、矿管科、土地科,各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5. 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处级规格,机关人员编制12名,其中: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内设科级机构3个:综合科、矿管科、土地科,各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 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不动产登记有关职责分工。市房产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市林业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相关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市、县林权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相关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五年过渡期内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