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1-19 | 成文日期: | 2016-01-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本溪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财政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
2.取消高中毕业证工本费。
3.取消图书馆借书证费。
4.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
5.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6.取消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
7.取消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8.取消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
9.取消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10.取消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11.取消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
12.取消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收费。
13.取消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14.取消图书超期使用收费。
15.取消图书损坏赔偿收费。
16.取消城市私房占地费征收。
17.取消绿地换建费征收。
18.取消清淤费征收。
19.取消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
20.取消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
21.取消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
22.取消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监督和管理。
23.取消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分配及管理。
24.取消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核。
25.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管理下放至区政府。
2.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关注与财政密切相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变动情况,增强财政经济预测的前瞻性,提高财政经济形势分析的质量和深度。
2.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编制,逐步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细化部门预算,完善支出标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提高政府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科学化水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政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3.完善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组织拟订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适合县(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下放给县(区)政府,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5.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市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6.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逐步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7.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化流程,严格资金管理,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县(区)及企业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非税收入项目编制及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监管住房资金及彩票资金等。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贯彻执行国家、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
(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组织执行全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负责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和中央、省、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核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制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制定全市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财政局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办、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新闻宣传、门户网站建设、信访、政务公开、调研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财政财经理论研究和组织开展财政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监督全市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开展普法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研究分析财政运行形势,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汇总全市地方财政预算,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提出平衡财政收支的措施建议,指导县(区)的预算管理工作。
(四)税政处
研究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收入发展趋势,提出依法组织财政收入的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监督全市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会同税务部门制定和执行税收计划,分析对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影响,承担市级负责的政策性退税初步审核等相关业务,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五)绩效管理处
组织制定全市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和实施办法,建立财政绩效管理机制并组织实施,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专家库、指标库和数据库,负责指导、考核社会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和县(区)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国库处
拟订和实施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总预算会计核算,编制市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承担国库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等有关工作,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
(七)综合处
承担物价、住房、彩票发行机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彩票专项资金有关业务,承担保障性住房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研究提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九)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工作,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十)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党派、群团以及军分区、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党政机关政务活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一)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与改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全省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经济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基本建设、交通、环保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三)城建资金管理处
承担国土、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关政策,编制城市建设财政投资预算,承担国土、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垦、扶贫、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五)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市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全市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六)企业处
承担工业和信息产业、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报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承担工业和信息、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七)流通处
承担服务业、外经贸、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服务业、供销、外经贸等相关专项资金及粮食风险基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八)债务金融处(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举借及偿还规划,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推广运用,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市本级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十九)会计处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市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
(二十)监督检查局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承担监督检查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十一)基层财政管理处(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拟订基层财政管理及农村综合改革的制度、规划、方案和有关政策,负责对基层财政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与服务工作,承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二十二)评估处
对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有关事项进行评估立项;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确认及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二十三)行政审批处
代表市财政局履行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依法组织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评审(论证)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工作。
(二十四)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处
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日常运行及对各县(区)、市直部门纳入系统监管的专项资金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各县(区)、市直部门开展系统建设、推广、宣传、考核等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9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监督检查局局长职数1名(副局级)、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离退休干部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会计师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局级)、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监督检查局对外称本溪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三)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资金监管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监督;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