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22 | 成文日期: | 2015-12-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11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局级),并挂本溪市健康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和本溪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母婴保健、接生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3.取消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管理。
4.取消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
5.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下放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2.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下放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将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给付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6.将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给付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8.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9.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0.将未经批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2.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2.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3.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6.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7.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审批。
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9.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0.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1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2.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13.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实行分级管理。
14.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相关工作职能。
15.承接省卫生计生委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5.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6.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拟定市级相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区域卫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定地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评估与调查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指导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工作。
(五)负责制定地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执行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全市药品、耗材、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
(八)拟定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适宜医学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卫生、计生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提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六)负责市本级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担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制定全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与标准,指导各县(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权限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十九)承担全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相关工作的推动及落实。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办理公文收发、登记、印发工作;负责各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密工作、档案管理、办公用品、车辆管理、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公共节能、消防、综合治理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信访、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等外事工作;负责接待服务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它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相关工作。
(二)综合处(保健办公室)
负责有关文件及材料的文字综合及信息编报工作;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规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公众健康教育、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分解省、市政府绩效考核任务,承担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及督查督办等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担市重大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审批管理办公室)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与协调工作。
(四)规划信息与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负责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承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与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卫生计生行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
(五)药品器械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的日常监管;统一管理全市药品、耗材、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除“四害”、农村改厕、农村饮水监测和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行风办)
负责组织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对重大伤亡进行医疗救治;协调医疗事故处理及技术鉴定;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工作;负责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工作。
(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
提出研究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督促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承担其他重点领域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中医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中医药政策方针,监督管理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标准;指导协调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传承和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负责中医药综合工作。
(十)基层卫生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指导推进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居民大病保障制度的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新农合政策的落实;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基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生育指标审批。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健康产业规划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统筹规划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制定本溪市健康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定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十六)健康产业发展处
负责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机制;积极培育健康服务业支撑产业,推进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
(十七)人事科教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才流动、工资福利、退休辞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并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护士执业资格的评审及考试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卫生科技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普及和应用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推动实施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八)党群工作部
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宣传及理论学习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侨务、民族团结等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参公单位中层干部的综合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知识分子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设置纪检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党委书记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上述领导职数不含工会、团委,其干部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工勤编制4名。
五、派驻机构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行政监察的行政编制1名,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
六、其它事项
(一)指导市卫生与计划生育相关学会协会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拟订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