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2-22 成文日期: 2015-1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5〕112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2 12:00:47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年检收费。
  2.取消除法律、国务院决定设置以外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3.取消工商执照年检和验照。
  4.取消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印制、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5.取消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为的处罚。
  6.取消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7.取消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8.取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9.取消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0.取消市属企业合同专用章。
  11.取消兴办集贸市场登记。
  12.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
  13.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拍卖备案下放至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户外广告登记下放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直保留)。
  3.将小煤矿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将对动产抵押进行登记下放至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站前分局管辖的区域性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划归平山区政府。
  (四)增加的职责:
  1.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行“先照后证”、“三证照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2.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四)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责任,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广告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开展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发布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法制处。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企业注册指导处。拟订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相关登记注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四)企业监督管理处。拟订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相关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和其他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开展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实施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黑名单”制度,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承担与其他市直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拟订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资企业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受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投诉,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拟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公平交易执法处(直销监督管理处)。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指导和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案件,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八)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和户外广告登记工作,查处各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九)商标监督管理处。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认定市著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等商品(服务)商标、标志,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负责市著名商标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财务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罚没物资的管理。
  (十一)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工商系统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人员编制79名(行政编制55名,自定编制24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机关工勤编制8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名(副局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机构编制事项。
  1.企业注册分局,正处级,内设3个科:综合指导科、企业登记一科、企业登记二科;机关人员编制15名(行政编制10名,自定编制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科长职数3名。
  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由市工商局承担的内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所登记内资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2.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正处级,内设3科:综合指导科、市场规范管理科、农资市场规范管理科;机关人员编制15名(行政编制13名,自定编制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科长职数3名。
  主要职责:拟订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3.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正处级,内设3科:综合指导科、商品质量检测科、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科;机关人员编制15名(行政编制11名,自定编制4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科长职数3名。
  主要职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按分工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4.经济检查分局,正处级,内设4科:综合指导科、经济检查一科、经济检查二科、经济检查三科;机关人员编制18名(行政编制10名,自定编制8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科长职数4名、副科长职数1名。
  主要职责:承担工商领域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及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市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承担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工作。
  5.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分局,正处级,内设4科:综合指导科、经济检查科、反不正当竞争科一科、反不正当竞争二科;机关人员编制16名(行政10名,自定编制6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科长职数4名、副科长职数1名。
  机关工勤编制2名。
  主要职责:查处全市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案件,承担全市范围内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查处无照经营工作和违反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6.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正处级,内设3个科:办公室、企业注册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机关人员编制18名(行政编制6名,自定编制1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科长(主任)职数3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3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下设2个工商所(科级):石桥子工商所、歪头山工商所。机关行政编制12名,所长职数2名、副所长职数4名。
  机关工勤编制2名。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辖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4)承担规范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责任,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违章行为。
  (5)承担监督管理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6)承担查处辖区违法传销案件的责任。
  (7)依法查处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8)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辖区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9)依法实施辖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10)负责辖区广告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广告业的发展,负责辖区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辖区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11)负责辖区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12)组织指导辖区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开展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3)承办市局和本溪高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做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