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12-31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3〕10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3〕10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本溪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本溪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本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初下达《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年度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县(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初报市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科学分析。
第五条 具体考核内容由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组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当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消防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六条 每年12月初,各县(区)要对照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县(区)自评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实地抽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每年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以通报形式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区)和有关部门下发。评定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并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评定为不合格的,要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措施,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抄送市综治办,作为市综治考核评定各县(区)综治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