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水环境质量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0-13 | 成文日期: | 2015-10-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86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水环境质量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8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全市水环境质量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水环境保护和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巩固全市流域污染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 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党政领导干 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4年 全省河流水质考核目标的通知》(辽环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主要河流、水库、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实行目标考 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环境质量考核实行“河段长制”和“库长制”
市政府对全市水环境质量负责,代市长崔枫林任辽河流域太子河本溪段段长 、细河河长。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段长”(详见附件1)、水源保护地“库长”( 详见附件2),市政府根据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水源保护区 管理规定以及以往同期指标对比进行按月考核。“河段长”或“库长”要按照国发〔2015〕17号文件要求和全市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组织制定本辖区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辖区内流域断面、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水源保护区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水环境质量考核标准 。
(一)考核断面的设置和考核标准。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确定全 市河流国控断面5个、省控断面1个、市控各县(区)考核断面13个,流域水质按 国家规定的21项指标评定水质类别;重点企业排污口5个,按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 标准评定是否达标(详见附件3)。
(二)污水处理厂考核标准。全市受省政府考核污水处理厂共9座,按照辽宁 省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核标准评定运行状态。各县(区)政府及运行责任单位要 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经费要有保障,污水处理厂 的中控系统管理、在线监测管理及出水水质要符合国家要求(详见附件4)。
(三)饮用水水源考核标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共8个,按照饮用水水源 水质标准评定水质类别。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国家、省和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 的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防范及预警能力,落实水源保护区标准化建设,严厉打击 危害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考核评价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主要河流、水库、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 水源地保护区按照考核标准,每月进行1次例行监测和检查,并形成监测和检查报 告,不定期、不定时地进行抽测和抽查。市政府每月通报一次考核排名情况,并 依据辽环发〔2014〕9号文件规定实行污染补偿。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结果作 为市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考核依据。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法处罚和案件移送的依据。
四、资金扣缴和绩效考核
(一)流域内跨界断面超标一个类别即扣缴生态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 个类别加扣50万元,流域水质考核接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年度评分。
(二)重点企业排污口抽查超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进 行处罚,如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必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连续补测措施,确定污染原因,排除污染隐患,保障供水安全。
五、资金补偿的使用
跨界断面考核目标的扣缴由市政府按考核评价结果执行,市环保部门每月20 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通报各有关县(区)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生态补偿 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补偿金用于省政府考核我市流域跨界断面补偿、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奖励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