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14 | 成文日期: | 2015-12-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10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0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
本溪市水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水务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取消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3.取消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许可。
4.取消对未按照经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行为进行处罚。
5.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捕捞许可证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将四、五等职务船员和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3.将渔业船舶登记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4.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5.将审批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6.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7.将渔港及渔港水域内船舶、设施有违规情况可采取强制措施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8.将征收所辖区域内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9.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下放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0.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职责。
2.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职责。
3.水行政执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水利及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市水务及渔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务和渔业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城市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发布水资源信息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落实国家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和地下水的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渔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水事、渔事纠纷。
(七)组织编制全市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及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八)负责我市行政区内河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河道整治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江河的治理、管护与开发并办理有关事务;协调组织汛期急、难、险、重的工程抢修任务和非汛期清淤清障及险工险段的维护工作。
(九)负责全市水库、水电站堤坝、水源地等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质量调度和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及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渔业产业化发展及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和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江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城市供水、用水工作,负责供水、输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七)承担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办局大型会议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政务督办、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保密、机要通信、信访维稳、公共节能、后勤保障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承担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二)人事科教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局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务科技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规划;组织主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报批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务综合统计工作;组织编制水利部门预算;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水利规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水利资金和国有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收费、信贷等建议;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与后期扶持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全市水政、渔政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水政、渔政管理规章和政策;负责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务系统水政、渔政法律宣传工作,协调并仲裁水事和渔事纠纷;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拟定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江河及河口、水域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小水电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农村水利处。研究拟定全市农村水利的政策;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中小型灌区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基层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渔业处。编制全市渔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产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渔政监察;负责渔业产业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水产品市场的准入与监管;负责全市渔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区域内水产资源的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驻地珍稀水生动物保护工作。
(八)水资源处。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和县(区)水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输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名(副局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个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两个局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