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0-23 | 成文日期: | 2015-10-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91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9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消防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按照立法权限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台政府规章,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
(四)制定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统一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火灾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工作。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十)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依托公安消防队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三)统一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并提供相关保障。
(四)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六条 乡(镇、街道)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定本地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
(四)组织消防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制定工作措施。
(五)组织制定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的责任落实。
(六)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政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指导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组织开展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和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建议并推动落实。
(三)组织、协调、指导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四)制定完善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并推动落实。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署和要求开展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本部门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将消防知识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升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承担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
(六)参加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活动,协同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市有关省(中)直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公安局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2.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和抽查,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指导和监督全市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通报等工作。
4.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
5.依法依规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6.组织指挥全市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依法组织调查全市范围内的火灾事故原因和认定工作。
8.指导其他部门的消防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市综治办职责: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本溪建设考核范围,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协调组织对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
2.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市政府应急办职责:
1.负责汇总报送市政府相关重要信息,传达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和工作意见。
2.协助做好重特大火灾及次生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四)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1.负责统筹规划,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负责协调全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核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立项。
4.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市公安、市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建设。
5.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图纸审查制度、设计变更审批规定以及消防验收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责:
1.指导全市工业系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火灾危险性高的建设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4.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鼓励和促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消除火灾隐患。
(六)市教育局职责:
1.负责加强全市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疏散能力。
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4.会同劳动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科技产权局职责:
1.负责加强直属科研院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直属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学技术计划,促进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
3.负责将消防科技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八)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加强全市公办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福利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并根据优抚政策对灭火救援中伤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褒扬抚恤。
3.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4.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九)市司法局职责:
1.负责加强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助公安和消防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部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十)市财政局职责:
1.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及时拨付国家和省、市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督促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十一)市人社局职责:
1.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常识纳入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向省、国家推荐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
2.指导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职业资格培训和教学内容,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和灭火应急预案。
3.组织实施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及发证工作。
(十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职责:
1.消防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规划要求进行消防工程的设计建设并进行验收,使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的工程,颁发竣工验收备案书。
3.负责指导全市燃气及排水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从业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市消防局、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配套建设消火栓及消防水池。
4.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工作,督促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所管辖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及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督促拆除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职工宿舍、临时构筑物等设施,保证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5.负责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将消防安全培训作为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三)市交通局职责:
1.依法组织实施全市公路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依法组织实施全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3.贯彻国家交通运输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十四)市农委职责:
1.负责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检查指导全市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十五)市林业局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编制全市森林防火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建设并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4.负责编制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林业厅备案;制定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组织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5.负责全市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应急协调、调度工作,负责全市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指挥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森林防火宣传,协调气象局做好全市森林火险预报工作。
(十六)市服务业委职责:
1.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指导全市商业批发、零售、仓储、餐饮、住宿、成品油等商贸流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文化广电局职责:
1.加强全市文化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利用重大文化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
4.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印刷业、新闻出版领域出版机构,以及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管,检查指导本系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督促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6.督促指导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7.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管。
8.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十八)市卫生局职责:
1.负责全市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2.负责组织重特大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3.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十九)市国资委职责: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将消防工作作为安全指标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管理机制。
2.指导市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督促市属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5.督促市属企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二十)市工商局职责:
1.依法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2.负责将消防产品列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纳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上报省工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流通领域消防产品抽查检验工作。
3.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二十一)市质监局职责:
1.负责全市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并向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2.负责全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3.根据申请,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依法实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4.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
5.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生产者进行查处。
(二十二)市体育局职责:
1.负责本系统所属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本系统单位建立健全所属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做好全市综合性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安监局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环节的消防工作。
2.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3.实施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组织、指导和监督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对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负责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
(二十五)市房产局职责:
1.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及所辖房产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及所辖房产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安全大检查。
3.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4.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十六)市旅游发展委职责:
1.依据相关标准,在评定市内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A级景区时对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审定,督促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A级景区落实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2.负责牵头组织的大型旅游展会和节会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饭店评定等考核范围。
5.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七)市人防办职责:
1.负责在组织编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单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相关单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督促指导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自建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八)市综合执法局职责:
1.负责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及时清理占用市政街巷消防车道的流动摊点,保障消防车道畅通,督促整治违法搭建,清除火灾隐患。
(二十九)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职责:
1.按照《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公安部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89)公消发字第292号)规定,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对铁路运输企业等从业人员、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3.加强铁路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以及铁路运输站段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4.检查指导铁路系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
(三十)本溪供电公司职责:
1.组织本行业及所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本行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十一)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责:
1.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参与城市公共或市政消防规划,按照规划对城市公共或市政消防供水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求的,要按照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水源设施完整好用。市政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与新建城市建成区道路施工或者老城区路面改造同步建设。
2.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行动,制定并细化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确保供水区域内火场供水量和水压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区域计划停水影响消防供水时,必须及时通知区域内消防重点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制定应急供水预案。
3.制定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年度计划,指导所属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纲要》宣传贯彻工作。
(三十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职责:
1.做好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建立联动机制,协助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
3.组织开展对本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对各下属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检查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对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地区火灾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推进消防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通过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五)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六)督促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组织保障消防安全投入,足额安排消防安全经费预算,加强消防基础建设。
(八)组织规划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域火灾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消防工作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要将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经常研究、检查、指导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火灾事故;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六 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本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内容。责任书到期或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各县(区)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做出界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