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9-29 成文日期: 2015-09-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5〕82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29 09:55:35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8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重大民生课题,是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督查、考核和评价机制,保证各项农村医疗卫生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认真落实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落实全省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对“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按要求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享受所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对于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上岗待编,待出现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各县区政府)
  (二)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结合拟聘岗位和医学专业特点,建立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绿色通道”。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特岗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定年限,特岗全科医生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落实省关于农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各县区政府)
  (三)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对各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数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具体分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数量。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开诊运行,对服务人口数量少于2万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按2万人标准予以核增,最低编制达到20人;乡(镇)卫生防保人员继续按照《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编制,专编专用。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严格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低于80%;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管理社会化,不再核定乡(镇)卫生院工勤人员编制,空出的工勤人员编制可转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单位:市编委办)
  (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国家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相关政策,完善激励性收入分配机制。按照区域大体平衡、逐步缩小差距的原则,从总体上提高包括农村医护人员在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完善考评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自主分配,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兼顾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加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力度。严格执行“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要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半年,作为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强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目标管理,签署目标协议,严格目标考核。积极推动远程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手术示教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六)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继续落实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教育提升项目,鼓励并优先安排在村卫生室从业且取得中专或大专文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45周岁以下临床医师以及具备护士资格的护理人员实施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各县(区)要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每5年到县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继续扩大乡村医生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项目范围,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八)统筹解决村医养老问题。全市每个建制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根据老年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积极推进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民就医条件
  (九)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基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实施全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医疗装备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配备和更新。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十)加快基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等。根据省 “健康云工程”项目进度安排,开展农村常见慢性病预防、跟踪、治疗,加快全市慢性病管理信息化进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四、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十一)健全和完善全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坚持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严格按照采购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竞争,促进药品价格的合理回归。加强药品采购综合服务和监管。建立和落实农村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加大抽验频次和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药品违法行为,全面建立规范的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证农村居民用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基本药物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对已实施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合理测算并充分保证维持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要按政策给予补偿,及时调整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五、继续强化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力度,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十三)确保经费投入。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持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投入。要确保农村医疗卫生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资金投入;要落实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保障财政投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有关规定,对各项补偿政策和补偿经费,积极安排资金给予保障。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债务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为县级政府,各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化解债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十四)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7个委(厅、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4〕57号),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能力,全面做好农村贫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五)推动构建安全稳定的农村医疗环境,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基层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