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8-31 | 成文日期: | 2015-08-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71号 | |
关键词: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7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
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治病难问题,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10月1日之前就诊结算的,按原救助标准执行。
二、救助标准
(一)救助比例。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其中:肺结核、精神病仍按100%救助。农村五保对象仍按100%救助。
(二)救助限额。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三、资金筹集
调整医疗救助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和分担比例解决,即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按照市、区7︰3和市、县5︰5比例配套资金;农村五保、低保及边缘对象按照市、县(区)5︰5比例配套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搞好基础工作的落实;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人社、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制度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暂时垫付医疗救助、居民医保、新农合等应承担的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二)动态管理,全面覆盖。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的基础数据,按时向社保部门报送特困人员增减变动表,做到应退尽退、应进尽进。
(三)相互协调,落实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医疗救助工作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各项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宣传,健康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使每名特困对象均了解救助政策,监督政策落实,促进工作健康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发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