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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明山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6-18 成文日期: 2015-06-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5〕53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明山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8 17:19:22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5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明山区段)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明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明山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

  (明山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明山区段)征地动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4〕10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土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搬迁范围

  征地搬迁范围为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理处高台子村、窑沟口村、李堡村、东高堡村、奚堡村和胜利村的高速公路规划控制线内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综合地价标准为7万元/亩,未利用地5.6万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本标准未含的,参照本地区其他行业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作物的一茬产值计算。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农业设施按评估确定的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标准)。温室大棚内农作物补偿按当年一茬产值计算。

  六、林木、果树和其他树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果树补偿标准,按照林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林木补偿详见附件2;果树及药材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

  (一)征地补偿费安置。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20%预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如有合同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宅基地的安置。宅基地实行以村为单位统一安置。宅基地用地由各村按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求调剂。宅基地安置费用从各村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不予安置宅基地。

  (三)社会保障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政发〔2010〕21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

  八、住宅房屋的确定和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经市房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确权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签发的《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二是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三是无房屋产权证的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确为农户生活居住用房的,经村、街道和区政府三级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搬迁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三)房屋面积确认。以房屋产权证为补偿依据,面积以实测数据为准。房证面积小而房屋实际面积大,并为一体建筑且无翻建行为的应按实际面积补偿;房证面积大而实际面积小的,以实测面积补偿。

  (四)货币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决定公告中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应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

  (五)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日期内搬迁的,可予以适当奖励。

  (六)被搬迁人的其它各项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1200元/户计发。

  2.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迁移按实际规定价格予以补偿。

  (七)在集体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安置:

  1.有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建房屋的;

  2.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

  3.有该地区户口但无房屋的。

  九、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安置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房屋,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补偿后,再按照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出具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二)对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从事非住宅用途的,应按照房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不含养殖业和种植业),依据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和纳税状况等因素与被征收人协商后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其它类补偿标准

  (一)电力、通讯、水利、管网道路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给予统一安置宅基地的,村集体补助宅基地配套费15万元。

  十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明山区政府为组长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综分执法局和市信访局等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搬迁安置工作。

  (二)征地搬迁组织分工。明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的责任主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各种手续;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证房屋的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的监督检查工作;信访部门负责人民群众的信访接待工作。

  十二、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参加征地搬迁工作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如发现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对于采取伪造及欺骗手段签订补偿协议的,一经查实,确认其协议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搬迁协议的被征收人,由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实施搬迁。

  

 

附件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名称

规格及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

围墙

砖墙、水泥勾缝、混合砂浆、水泥封顶

立方米

150-220

砖石墙、水泥勾缝、白灰砂浆、封顶

立方米

100-150

石墙、水泥勾缝、混合砂浆、封顶

立方米

80-140

混土墙、土打垒、石墙

立方米

40-70

厕所

砖墙、水泥勾缝、混合砂浆、上盖

平方米

100-300

简易厕所

100

猪舍

砖石结构、有盖

平方米

80-200

简易猪舍

50-150

菜窖

土窖

200

永久性、建筑结构

立方米

100-200

水井

机井按工程造价

石砌井

进度米

120-200

手压井

2000

预制手压井、电机提升井

2000-2500

大棚

钢架

平方米

30-50

木架

平方米

20-30

温室

砖石结构(钢架)

平方米

80-100

农田

梯田、台田的石埂

立方米

15-20

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按工程造价

坟墓

2000

3000

仓房

砖石墙、一般房盖

平方米

300-500

禽房

砖石墙、有盖

平方米

80-120

牲畜棚子

一般结构

80

室外地面

水泥

平方米

40

红砖

平方米

30

沼气池

立方米

600

大门

铁艺

200-1500

普通

150

大门垛

水泥砖

立方米

200

大门盖

钢筋水泥

立方米

200

自来水

统一供水含水管

300

下水井

500

蓄水池

立方米

100


说明:本表未包含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参照市场重置价格或其他行业标准。

 

附件2:

林木补偿标准

一、林地林木的补偿


树  种

生长期

补偿标准

软阔(杨树、柳树、榆树、槐树、枫树、火炬树、梓树等)

幼龄林

1-3年

1200元/亩

中龄林

4-6年

1900元/亩

近熟林

7-10年

2900元/亩

成熟林

11-13年

3900元/亩

14-17年

3000元/亩

过熟林

18-20年

1900元/亩

21年以上

1200元/亩

硬阔(柞树、色树、胡桃楸、桦树、水曲柳、花曲柳、黄菠萝、赤杨、臭李、稠李等)

幼龄林

1-3年

1200元/亩

4-6年

1900元/亩

中龄林

7-10年

2600元/亩

11-14年

2900元/亩

近熟林

15-20年

3300元/亩

21-25年

4800元/亩

成熟林

26-30年

5100元/亩

31-40年

5700元/亩

41-50年

6600元/亩

过熟林

51年以上

2400元/亩

红松、云杉、

冷杉、柏树

幼龄林

1-3年

1800元/亩

中龄林

4-10年

2800元/亩

11-20年

3400元/亩

近熟林

21-30年

4600元/亩

31-40年

6200元/亩

成熟林

41-58年

10000元/亩

59-70年

16800元/亩

过熟林

71年以上

9600元/亩


落叶松、油松、樟子松

幼龄林

1-3年

1200元/亩

中龄林

4-10年

1900元/亩

11-15年

2700元/亩

近熟林

16-20年

3500元/亩

成熟林

21-30年

5800元/亩

31-40年

5500元/亩

过熟林

41-50年

2500元/亩

51年以上

1100元/亩

榛子林

不计树龄

1000元/亩

灌木林

不计树龄

1000元/亩

苗圃(育苗基地)

按树龄计算

8000-20000元/亩


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含房前屋后零星树木)


树  种

生长期

补偿标准

杨树、柳树、

榆树、槐树

幼龄林

1-2年

5元/株

3-7年

10元/株

8-10年

25元/株

中龄林

11-13年

30元/株

14-17年

50元/株

18-20年

60元/株

成熟林

21年以上

25元/株

梧桐树

1-2年

10元/株

3-5年

30元/株

6-10年

40元/株

11-15年

50元/株

16年以上

60元/株

银杏树

1-5年

15元/株

6-10年

100元/株

11-15年

150元/株

16-20年

200元/株

21-25年

300元/株

26年以上

500元/株

松树

2元/年、株

火炬树

2元/年、株

紫穗槐树

不计树龄

3元/丛

刺龙芽树

不计树龄

2元/株

花椒树

5元/年、株

其它树种

参照杨、柳标准(含楸树、糖槭、桦树、蜡木、龙须柳、刺榆、曲柳、柞树)


附件3:

果树及药材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


树    种

生  长  期

补偿标准

备注

苹果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20元/棵

4年

50元/棵

5年

90元/棵

初果期

6-7年

150元/棵

8年

210元/棵

盛果期

9-12年

300元/棵

13-15年

660元/棵

16-18年

1000元/棵

19-21年

1300元/棵

22-25年

120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600元/棵

梨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20元/棵

4-5年

40元/棵

初果期

6-7年

80元/棵

8年

130元/棵

盛果期

9-12年

160元/棵

13-15年

300元/棵

16-18年

700元/棵

19-21年

1300元/棵

22-25年

100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600元/棵

桃树

李子树、杏树、蓝莓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45元/棵

初果期

4-5年

60元/棵

6-8年

140元/棵

盛果期

9-12年

200元/棵

13-16年

400元/棵

17-20年

360元/棵

衰果期

21年以上

180元/棵

葡萄树

培育期

1-2年

3元/棵

初果期

3-4年

30元/棵

5年

40元/棵

盛果期

6-7年

80元/棵

8-9年

100元/棵

10-11年

90元/棵

衰果期

12年以上

50元/棵

枣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8元/棵

初果期

4-6年

40元/棵

7-8年

70元/棵

盛果期

9-16年

350元/棵

17-24年

700元/棵

25-30年

550元/棵

衰果期

31年以上

320元/棵

板栗树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4年

8元/棵

初果期

5-6年

80元/棵

7年

160元/棵

盛果期

8-13年

500元/棵

14-19年

800元/棵

20-26年

900元/棵

衰果期

27-31年

800元/棵

32-36年以上

700元/棵

37年以上

490元/棵

杂果树(含山楂、核桃、山里红、灯笼果、榛子、沙果、山定子等)

培育期

1年

5元/棵

2-3年

7元/棵

初果期

4-7年

20元/棵

8-10年

30元/棵

盛果期

11-16年

60元/棵

17-25年

90元/棵

衰果期

26年以上

40元/棵

櫻桃树

初果期

5元/丛

成果期

11元/丛

衰果期

6元/丛

樱桃树墙

35元/米

草莓

6元/平方米

果树苗圃(苹果、梨、板栗、桃、杏等)

1年8000元/亩

2-3年10000元/亩

4-5年14000元/亩


注:在正常密度范围内,按株补偿,超出正常密度,按亩补偿。

二、药材类补偿标准


类    型

补  偿  标  准

药材(黄芪、细辛、橘梗、 防风、穿龙骨、贝母、沙参、五味子等)

8000元/亩

五味子(散生)

1-3年

1元/年、株

4年及4年以上

3元/年、株

林下参

1-3年

20000元/亩

4-5年

30000元/亩

6-7年

35000元/亩

8-10年

40000元/亩

11-14 年

50000元/亩

15年及15年以上

30000元/亩

长脖园子参、移山参

参照林下参相同参龄单价的30%计算


注:1.林下参以及移山参5年生以上、每亩低于2000株的,按比例减少补偿额度,超过2000株的按本标准执行,不予增加。

  2.普通园子参及长脖园子参每亩低于12000株的按比例减少补偿额度,超过12000株的按本标准执行,不予增加。

  3.林蛙补偿标准:

 (1)林蛙繁殖池(场)每亩补偿10000元(人工挖砌),以繁殖池(场)水面面积为准。   

 (2)林蛙放养场补偿(按照影响面积80%计算)每亩补偿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