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6-05 | 成文日期: | 2015-06-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4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4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
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控制滥检查,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要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检查计划;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实施。
(二)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三)政府法制部门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报本级政府,并适时予以通报。
(四)行政执法机关按计划执行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批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五)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随机检查或各级政府部署的临时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二、全力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便民利企措施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内容和范围,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等,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载体,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安全、技术等信息服务。
(二)推行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审批要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中要做必要的审批辅导。要明确相关措施,规范评估机构评估和收费行为。
(三)推行“人性化”执法。要运用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对违法情节较轻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全面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一)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实施收费的要明确收费事项,履行法定收费程序。
(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收费。
四、严格执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对重大行政处罚提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前要进行法制审核。
(二)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要依法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评价考核制度
(一)禁止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工商联选择确定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听取意见建议,受理举报投诉,通报相关情况。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12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