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4-30 | 成文日期: | 2015-04-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38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3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各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460元提高到493元;两县政府所在镇每人每月由405元提高到438元;两县其他乡(镇)由每人每月385元提高到418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各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由3096元提高到3408元;两县每人每年由2940元提高到324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由5379元提高到6025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由3612元提高到3901元。
二、资金筹集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户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按省政府要求给予倾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本溪、建设新本溪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采取先调整现有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额,后审批新增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方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2015年6月10日前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农林牧渔业收入评估标准调整工作,两县要做好零工收入标准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标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二是加强动态管理。要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现有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及救助金额,特别是要做好新增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批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范围。因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标准而新增的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要按照新的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标准、零工收入标准和调整后的农林牧渔业收入评估标准,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发生变化的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及家庭,要按照新的城乡居民低保标准、零工收入标准和调整后的农林牧渔业收入评估标准,及时调增(减)低保金或停止低保救助。三是2015年7月底前,对现有城乡居民低保及边缘、农村五保对象重新进行数据统计和微机录入并按月实时更新系统数据。四是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调整到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120%,同时要做好审批认定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发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