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8-03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23〕1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本溪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推动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科学合理确定省、市、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市和县(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各按50%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省市分担36%,县(区)分担14%。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市或县(区)按属地承担支出责任。市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市、县(区)财政事权,按属地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各按50%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省市分担32%,县(区)分担18%。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资助,所需资金由市以上财政救助资金承担,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中央、省补助后缺口部分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资金、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倾斜救助资金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各按50%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市分担36%,县(区)分担14%。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各按50%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市分担36%,县(区)分担14%。
3.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省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省、市或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市和县(区)财政事权,按属地由市和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省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省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中央、省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按属地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和县(区)财政事权,按属地由市和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按属地由市或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切实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要根据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预算,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和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解读(文本解读)
关于《本溪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解读(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