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23〕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一、主要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
(二)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四)《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日执行;
(六)《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2年2月28日);
(七)《本溪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
(八)《本溪市统计年鉴(2020年度)》;
(九)《本溪市“十四五”时期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本溪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2月)。
二、划分范围
根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将“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07-2020)市区用地布局规划图”中确定土地利用类型的区域作为本溪市城市规划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本溪市城市规划区(涉及溪湖区、平山区、明山区、南芬区),涉及面积218.95平方公里。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基本原则和方案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声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区划方法可归纳为直接划分法和用地比例统计法两种方法。直接划分法是指对于城市规划明确划定其土地利用类型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噪声区划单元,对照《声环境质量标准》直接确定其适用声环境功能区类型,该方法适用于0类区及形成一定规模的1、3类区的划分。用地比例统计法主要针对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土地利用类型混合的噪声区划单元,通过统计不同类型用地比例来确定其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一)Ⅰ类、Ⅱ类用地划分依据
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主要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要求归纳为两类用地。其中,Ⅰ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Ⅱ类用地包括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二)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中8.2规定,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三)1~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1.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2.未能依前款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1)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①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2条规定的区域;
②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2)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①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3条规定的区域;
②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3)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①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4条规定的区域;
②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各地根据交通干线声源特性、两侧建筑物形式、地貌特征以及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距离可以不统一。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4.4b类与4a类重叠部分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但用地性质暂不明确的区域)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范围内(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其他规定
1.目前本溪市未规划及建成康复疗养区等需要安静的区域,因此本次区划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2.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3.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5.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6.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7.声环境功能区划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8.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图所示: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表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根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本溪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218.95平方公里。依据区划原则及方法,此次本溪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功能区,因本溪市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无具有一定规模且满足0类区要求的区域,因此,本次区划调整不划分0类区。
本溪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类别 | 片号 | 区界 |
1类功能区 | 1 | 东至S206国道(平山区人民法庭东侧 80米)、南至台沟村、西至本溪市平山区嘉盛养殖场东侧-沈丹线、北至S206国道 |
2 | 东至程家堡子东侧、南至千金村-本溪动植物园北侧-新立屯-丹阜高速公路-育龙街-丹阜高速公路-西叉村南侧、西至解放南路、北至峪明路 | |
3 | 东至牛欢线、南至孤山子村-小河口北侧、西至沙包岭村边界-水洞路、北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牛心台街道办事处 | |
4 | 东至乌拉堡子东侧滨河北路、南至滨河北路、西至沈丹线、北至乌拉堡子村-后地村-孤家子村-威宁营村等村子 | |
5 | 东至水洞路-沙包岭村西侧-水洞路、西至华山街、南至育龙街-峪明路、北至太子河-沈丹线-太子河 | |
6 | 东至溪湖区区界、南至药都大街-黄木厂村-药都大街、西至丹阜高速公路、北至药都大街-张边线-张其寨村北边界-翻身村北边界-上翻身村北边界 | |
7 | 东至丹阜高速公路、南至G304国道、西至G304国道-响山村西侧边界-G304国道、北至北店村北侧村路-辽宁聚贤集团公司西门-辽宁聚贤集团公司南侧道路-石虎街 | |
8 | 东至丹阜高速公路-沈本产业大道-丹阜高速公路-枫叶路-边牛大桥、南至北店村北侧道路、西至矿山火车站-沈丹高速-西南沟村、北至本溪新城站北侧-本溪市人民政府北侧 | |
2类功能区 | 1 | 东至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南芬分公司-郭家堡子西北边界-G304国道-赵家村北边界、南至铁北街-铁山三路-丽阳花苑南侧居民区南边界-郭家路南-选矿库南居民区南侧边界-柏南线、西至丹阜高速公路、北至G1113高速公路收费口-枫林路-沈丹高铁 |
2 | 东至北星小学东侧、南至辽溪线铁路、西至中兴路西侧、北至北台沟村北侧 | |
3 | 东至辽中环线高速公路基督教东侧、南至辽中环线高速公路、西至沈丹线、北至高台子村北侧 | |
4 | 东至水洞路-本溪市二手交易市场东侧、南至龙驰汽车销售公司南侧、西至沙包岭西侧、北至溪田线 | |
5 | 东至华山街、南至峪明路-人民路-解放路、西至至沈丹线西侧-福金街-福金街西侧、北至太子河-本钢南侧 | |
6 | 东至滨河南路-本钢集团西侧道路、南至辽溪线-双泉寺、西至朴家湾西南侧、北至太子河 | |
7 | 东至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彩屯派出所、南至太子河、西至采乐小区西侧-彩宏社区西侧-幸福社区西南侧、北至新洞沟村 | |
8 | 东至沈丹线-明翠山庄东侧、南至太子河、西至二道湾子西侧、北至本溪市火连寨派出所北侧150米 | |
9 | 东至胡台村东边界-张边线-丹阜高速公路、南至边牛大桥南650米处、西至沈本产业大道、北至胡台村北边界 | |
10 | 东至蓝远名城东侧、南至中国医科大学本溪校区、西至沈本产业大道、北至蓝远名城北侧 | |
3类功能区 | 1 | 东至岔信沟东侧、南至铁山中路南侧房屋南侧、西至六百户社区东侧-三十六户社区东侧、北至汪家街道路北侧房屋北侧 |
2 | 东至沈丹线-沈丹高铁、南至丹阜高速公路与沈丹高铁交叉口、西至丹阜高速公路、北至南芬区区界 | |
3 | 东至中兴路西侧-辽溪线南侧-细河大桥-S206-沈丹线、南至栾家崴子南侧-辽中环线高速公路、西至孟家堡子工业区西侧、北至张家沟子南侧 | |
4 | 东至衍水大桥-本溪钢铁集团钢材加工配送公司门前-沈丹线-辽溪线、南至本钢3号门、西至本钢厂界、北至太子河 | |
5 | 东至采乐小区西侧-彩宏社区西侧-幸福社区西南侧、南至太子河、西至滨河北路、北至林家崴子-太子河分支-郑家屯-新兴村 | |
6 | 东至王官沟西侧-上牛社区东侧-红脸沟村西侧、南至牛大线-牛欢线-溪田线-中宇水泥厂东侧、西至卧三线、北至卧三线 | |
7 | 东至S304东侧-本同线东侧区域-S304东侧、南至沈丹高铁、西至沈丹高铁、北至辽中环线高速公路 | |
8 | 东至二道湾子西侧、南至沈丹甲线、西至彩屯路、北至彩北村东侧 | |
9 | 东至火连寨村东侧-火连寨前山西侧-清石沟西侧、南至蚂蚁村沟南侧、西至火连寨南沟-东风路-梨树沟村东侧-本鸡线、北至耿胡沟北侧 | |
10 | 东至丹阜高速-响山子东沟、南至辽宁聚贤集团公司南侧、西至沈本产业大道-沈丹线、北至沈溪汽修厂南侧道路 | |
11 | 东至沈丹高铁-北沙河、南至北方药业南侧道路、西至上沟村西侧、北至山城沟北侧-康家沟北侧-松树沟 | |
12 | 东至丹阜高速、南至石桥街、西至枫叶路、北至药都大道 | |
13 | 东至沈本产业大道、南至药都大街-枫叶路-柳峪村南-沈丹高铁-歪头山村南-岱金玉村南-小西沟南、西至溪湖区区界、北至溪湖区区界 | |
4类功能区 | 4a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 北爱线、北光路、北桥线、本桓线、本鸡线、滨河北路、滨河南路、彩屯路、程家街、崔东路、崔家街、翠溪路、丹阜高速公路、丹霍线、地工路、东明二路、东明路、东明三路、东明四路、富强街、广裕路、合峪街、和平街、红柳路、后石路、华程路、华山街、华佗大街、华夏街、环山路、解放北二路、解放北路、解放南二路、解放南路、辽中环线高速公路、柳塘路、煤铁路、民主路、明山路、南兴路、平山路、平台二街、千金路、人民路、神农大街、沈本线、沈环线、胜利路、石桥街、市府路、曙光路、竖井路、水塔路、唐家路、体育路、文化路、西芬路、溪彩路、溪湖路、香椿路、香槐路、消防路、小小线、新城路、药都大街、一中街、樱花街、永明路、育龙路、峪明路、峪溪街、振工路、郑家路、重型街、转山路、紫东路、紫金路、紫西路 |
4b铁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 辽溪线、南芬运矿专线、沈丹高铁、沈丹甲线、沈丹线、溪田线 |
六、划分说明
(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本市之前相关声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与本区划不一致的,以本区划为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执行《噪声法》相关要求。
(二)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定界依据。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须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划分或调整。
(三)考虑到收集铁路相关材料可能存在的不完整性,除现有区划的6条铁路干线作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外,若存在其他现有铁路交通干线,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本区划由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