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7-15 | 成文日期: | 2022-07-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22〕2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2020〕9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
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工作目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职责分工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报送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Ⅰ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次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生态山城、美丽本溪提供可靠保障。
本次预案编制过程中,通过学习《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梳理了本溪市防汛抗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地区某些领导干部缺乏风险意识;部分地区应急响应程序不清、分工不明、措施不细;部分地区社会动员不足,宣传警示发挥不到位,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不及时不充分,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防灾避灾能力不强等问题。预案中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领导风险意识,细化应急响应各单位的具体责任、行动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各方面信息的宣传及发布。
本次预案编制工作是根据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2022年防汛抗旱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2有关文件
(1)《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办河〔1996〕26号);
(2)《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
(3)《2022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4)《本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修改)》;
(5)《关于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汛办字〔2011〕42号);
(6)《关于加强2022年防汛抗旱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汛办电〔2022〕1号)。
1.2.3有关预案
(1)《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
(3)以防为主、防抗结合。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和坚持防抗结合的原则。
(4)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管控能力。坚持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管控能力,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
(6)抗旱用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8)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9)公众参与,严格执行。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严肃防汛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得到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5工作目标
防汛抗旱的总体工作目标是有效预防和减轻本溪市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主要河流、各类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泥石流易发区的度汛安全;做到遇到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救,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及服务保障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临时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本溪军分区副司令员、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气象局、辽宁省本溪水文局、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国网本溪供电公司、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支队、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人保财险本溪分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领导组成。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和分管主任兼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和技术支撑组,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与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沟通协调,技术支撑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负责市防指日常管理工作。
2.1.3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地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区政府首长担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本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本地区应急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2.1.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辖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险情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本级政府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1.5专家组
由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防御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参与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避险转移方案等,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救灾、抗旱减灾提供技术支撑。
2.1.6职能工作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20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牵头组织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1)秘书组:组长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
2)抢险救援组: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3)医疗防疫组:组长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
7)交通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
8)调查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水务局。
9)核灾救灾组: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10)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
(2)技术支撑组
1)应急专家组: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
2)气象水文组:组长单位为市气象局、辽宁省本溪水文局。
3)水利工程组:组长单位为市水务局。
4)地质灾害防治组:组长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
5)城市供水组:组长单位为市水务局。
6)城市防涝组:组长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生产安全组: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8)学校安全组:组长单位为市教育局。
9)旅游安全组:组长单位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0)应急抗旱组:组长单位为市水务局。
2.2职责分工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
2.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溪市内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编制市级防汛抗旱预案、防台风应急方案、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各县(区)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指导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职责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全面工作。当发布气象红色预警,经应急、气象、水文、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研判后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市防指,坐镇指挥,主持会商,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当发布气象橙色预警,经应急、气象、水文、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研判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市防指,坐镇指挥,组织或主持会商,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级防指开展市防指日常事务性工作。当发布气象黄色预警或蓝色预警,经应急、气象、水文、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研判后启动Ⅳ级响应行动时,进驻市防指,坐镇指挥,组织或主持会商,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2.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相关水旱灾害的日常防治,组织指导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市应急管理局:汛前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综合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相关预案的审核、信息收集、传达领导指令,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汛期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制定水旱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救灾物资统一调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矿山、尾矿坝及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汛后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上报和灾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汛前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年度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市级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开展水库、河道、拦河坝等涉水工程防汛隐患排查;监督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督导供水单位保障城市供水。汛期负责全市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的信息收集;负责防洪抗旱相关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市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工作,调度市管水库及输水工程开展灌溉供水和补水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抗洪抢险,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汛后做好水利灾情统计调查及上报工作,争取上级水毁修复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3)市委宣传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4)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防汛紧急时期,负责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抗洪抢险。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煤、油等生产要素综合协调,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审批、调节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汛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傍山、临河等易受灾学校;组织指导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应急抢险队伍组建工作。汛期做好防范强降雨的相关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疏散转移、财产转移工作;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工作,组织指导学校防灾救灾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避难群众的接受工作。汛后及时修复校园水毁设施,保障教学正常开展。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市工信管理办公室和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水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8)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协助防汛部门做好危险区域和洪水淹没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城市内涝汛情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对积水严重路段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9)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的筹集,并及时拨付。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汛前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全面落实人员转移安置及避灾方案,并整改安全隐患。汛期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发放“两卡”、人员转移安置及逃避险方案落实等灾害防治工作。汛后对因洪涝发生的地质灾害区域制定防护方案,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旱中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与相关部门共同发布环境污染预警,协助事发地政府解决环境污染事件,提出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汛前负责城市防内涝方案的制定工作;明确城市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开展对城市危险房屋、下凹式立交桥、户外广告牌、垃圾填埋场、铁路桥涵、地下人防工程、棚户区、建筑工地、亮化设施、城镇燃气设施以及人口密集的城市低洼地段等易涝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汛排涝的速度和质量。汛期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防洪、排涝、抢险工作。汛后开展城市水毁统计及修复工作,积极争取水毁修复项目资金并实施。
(13)市交通运输局:汛前开展道路巡查排查,对存在隐患路段进行加固处理;储备应急物资,落实抢险队伍。汛期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指挥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汛后及时处理水毁路段,修建交通便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开展灾害交通建设。
(14)市农业农村局:汛前开展种植业防灾减灾预防宣传工作。汛期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汛后负责调查评估农业受灾情况和损失程度,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的调剂供给。
(15)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汛前负责督导检查所属企业防汛备汛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治。汛期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洪度汛安全工作,负责所属供水工程调度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汛后督导所属企业及时修复水毁设施,确保生产安全。
(16)市商务局: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7)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汛前编制度汛方案;对A级旅游景区等重点防汛行业监管部位开展隐患排查;组织指导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工作。汛期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的防洪安保工作,落实责任制,确保设施和景区游客安全;加强值班值守。汛后及时统计上报旅游景区水毁情况,开展水毁修复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汛前负责拟定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汛期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后防疫工作;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汛后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
(19)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市林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林业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指导全市灾后林业的救灾及生产恢复。
(20)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21)市气象局:汛前明确汛期岗位职责,开展气象设施检查排查,为汛期气象预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汛期负责全市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工作;负责对可能影响汛情的台风、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分析、研判、预报及滚动订正,依据行业规定制作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全市天气实况、预报预警、气候预测、土壤墒情、干旱卫星遥感监测及相关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辽宁省本溪水文局:汛前将有关通知传达至各水情站,明确各站报汛职责,组织人员对雨量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汛期报汛设备正常运行,对山洪灾害站点及预警平台进行督导检查,汇总问题并及时上报,做好全市汛期雨、水情趋势预测工作。汛期负责全市水情站点的监测、水情信息的收集及报送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进行洪水估报,对已经发生的实时雨情进行洪水预报,洪水估报、预报应经省水情中心会商后,进行发布,对全市水库的汛限水位和大坝安全运行进行督导检查,按规定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领导报送水情日报和雨、水情分析资料,并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水情变化,为防汛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汛后做好汛期雨水情总结,对水情数据库进行备份,对汛期发生的超标准洪水进行成果整理,完善洪水预报方案及山洪灾害预案编制。
(23)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及服务保障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
(24)国网本溪供电公司:负责排涝、供水用电的供给,防汛抗旱救灾期间做好全市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25)本溪日报社: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导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
(26)本溪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汛期及时插播由市气象局提供的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四级、五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27)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各类抢险救援预案,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干旱地区做好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汛涝地区完成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28)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救灾行动。
(29)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负责本部门通信线路的维修和抢护,抗灾期间优先保障灾区通信线路的畅通。
(30)人保财险本溪分公司:在暴雨或台风来临之前,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防洪、防淹及防台风的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31)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钢集团所属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督导检查所属企业防汛备汛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治;汛期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洪度汛安全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所属单位的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指导各单位救灾及生产恢复。
2.2.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防台风、防山洪、泥石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检查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包括工程检查及应急处理、物资、队伍、技术、通讯等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资金及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从事防汛通讯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市区防洪工程调度运行方案、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防汛抗旱工程规划计划、并报上级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组织业务培训,推广先进防汛抗旱抢险科学技术;及时掌握气象汛期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灾情;负责防办相关职能组的高效运转;组织防汛抗旱应急专家组,对较大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工作;向各县(区)和成员单位传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协助领导督促全市水毁防汛工程的修复和灾后重建。
2.2.4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2.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工作组职责
由市防办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的有10个职能工作组。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职责: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负责审核市领导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方案及材料,审核市防指印发市领导讲话文件;负责审核市领导检查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支队、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
职责: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2)驻本溪部队、武警本溪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救灾行动。3)市消防救援总队做好汛涝地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做好干旱地区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工程抗洪抢险,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的防风避险及抢险救援工作。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7)国网本溪供电公司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及灾民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组织灾后防疫工作,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市工信管理办公室和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受损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职责: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资统一调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3)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协助防汛部门做好危险区域和洪水淹没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城市内涝汛情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对积水严重路段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8)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2)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争取资金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城市水毁的调查统计及修复工作,积极争取水毁修复项目资金并实施。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评估农业受灾情况和损失程度,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
(9)核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
职责: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上报和灾后救助工作。2)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0)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
职责:1)市委宣传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2)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由市防办专业支撑组负责组织的有10个职能工作组。
(1)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
职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气象水文组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辽宁省本溪水文局
职责:负责全市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工作;及时提供全市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及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负责开展洪水分析预报和预警工作。
(3)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调度市管水库及输水工程开展灌溉供水和补水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4)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职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负责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发放“两卡”、人员转移安置及逃避险方案落实等灾害防治工作。
(5)城市供水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职责:负责指导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6)城市防涝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内涝方案预案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开展对易涝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防洪、排涝、抢险工作。
(7)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矿山、尾矿坝及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
(8)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教育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学校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指导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应急抢险队伍组建工作;做好防范强降雨的相关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疏散转移、财产转移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避难群众的接受工作。
(9)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对A级旅游景区等重点防汛行业监管部位开展隐患排查,组织指导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10)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职责: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及时掌握城市供水情况,协调做好抗旱应急供水保障工作,调度市属水库及输水工程开展灌溉供水和抗旱补水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报送
3.1.1气象水文信息及报送
(1)市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指标做出整理和评估,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个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指派专人进行气象信息收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市水文局要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河流洪水预报,并对水情、雨情、墒情实时监测,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经会商研判后,适时发布洪水、干旱、城市防汛预警信息,有效组织协调全社会开展防灾避险工作。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城市出现内涝积水时,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及报送
(1)堤防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抢险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上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已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值守责任人的通信联络方式等。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水库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险情及处置情况;当大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各级拦河闸坝(重要工矿企业的尾矿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汛期要加强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根据已制定和批复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应在泄水前48小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泄水。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及报送。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转移人口、城市内涝积水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省防指指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及报送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气象、水文、水务、自来水、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水源蓄水、水质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监测结果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监测部门要建立旱情信息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测,实时更新,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骨干农田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4)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指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灾情。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每年利用世界水日、防灾减灾日、水法规宣传周等契机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宣传活动。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细化各单位职责分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非工程措施体系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伍建设。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要根据人事变动调整指挥部成员,并按管理权限上报。乡镇以下防汛抗旱监测人员必须落实。
(3)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制定和完善干旱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城乡生活及工业节水、限水方案,限制缺水地区发展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4)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城市排水设施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涉河工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城建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修复任务,对抗旱工程、抗旱设施、农田灌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重点险工险段、城市易积水点等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墒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行业检查、分级检查为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检查、督查、抽查为辅的检查制度,重点检查组织机构、责任制、工程、预案、物资、队伍、监测、通讯等内容,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河道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同时,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4渍涝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降雨预报和水情预报,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农田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5山洪灾害预警
(1)凡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县、乡应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2)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各级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和速度等信息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气象部门应尽早向防汛抗旱部门发布信息,并向驻军部队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城建、交通、电力、通信、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旅游景点、学校、幼儿园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引起的供水危机,由供水部门联合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的编制及修订。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年度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市级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3)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每年汛前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有关地区、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监督指导本行业预案、方案编制工作。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洪水预警级别
本溪市洪水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4个级别。Ⅳ级到Ⅰ级洪水预警颜色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一条中型河流(富尔江、细河、草河、北沙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2)小型河流(南沙河、三道河、小夹河、小汤河、大石河等)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3)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5)气象部门发布Ⅳ级暴雨预警,综合考虑气象暴雨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可能引发较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两条及以上中型河流(富尔江、细河、草河、北沙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2)中型河流(富尔江、细河、草河、北沙河)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3)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5)气象部门发布Ⅲ级暴雨预警,综合考虑气象暴雨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可能引发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一条大型河流(太子河、浑江)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2)两条及以上中型河流(富尔江、细河、草河、北沙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3)多条小型河流(南沙河、三道河、小夹河、小汤河、大石河等)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4)大型河流(太子河、浑江)干流一般河段或中型河流(富尔江、细河、草河、北沙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5)大型水库(观音阁水库、桓仁水库、回龙水库、双岭水利枢纽)可能发生一般险情;
6)中型水库(关门山水库、三道河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7)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8)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暴雨预警,综合考虑气象暴雨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可能发生大中型河流流域大洪水。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一条大型河流(太子河、浑江)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及以上中型河流(富尔江、细河、草河、北沙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3)多条小型河流(南沙河、三道河、小夹河、小汤河、大石河等)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4)大型河流(太子河、浑江)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5)大型水库(观音阁水库、桓龙水库、回龙水库、双岭水利枢纽)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6)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7)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暴雨预警,综合考虑气象暴雨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可能发生大中型河流流域特大洪水。
3.4.2干旱预警级别
本溪市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和Ⅰ级(特大干旱)。Ⅳ级到Ⅰ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隆水量距平率小于等于-40%,且涵盖该时段 90 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等于 -25%;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3)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率大于等于1%;
4)全市1/3以上城镇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5%。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隆水量距平率小于等于-60%,且涵盖该时段 90 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等于 -50%;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
3)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率大于等于3%;
4)全市1/3以上城镇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10%。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隆水量距平率小于等于-80%,且涵盖该时段 90 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等于 -70%;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以上,同时严重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20%;
3)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率大于等于5%;
4)全市1/3以上城镇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20%。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隆水量距平率小于等于-95%,且涵盖该时段 90 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等于 -80%;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以上,同时严重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30%;
3)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率大于等于10%;
4)全市1/3以上城镇干旱缺水率大于30%。
3.4.3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单位。通常情况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2)预警发布条件。当汛情或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要适时发布高一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洪水或干旱预警发布一般从低到高逐级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布更高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
(3)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洪水或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范围、影响人口、救灾工作要求和措施等。
(4)预警发布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形成预警决定,并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由相应的预警发布单位进行发布。
(5)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6)预警发布范围。Ⅰ级、Ⅱ级预警向全市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根据汛情或旱情实际发展情况向全市发布或只向受影响地区发布。
(7)当预警威胁解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或启动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预警自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各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灾情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按照洪涝、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划分4个级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界定应急响应级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调整。具体应急响应等级与洪涝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Ⅲ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Ⅰ、Ⅱ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
(3)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我市执行由省水利厅制定的大型河流防洪调度方案。其他河流及水利、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由所属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市水务局直接调度。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市水务局应及时掌握全市墒情、旱情、灾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报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建议;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开展各类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7)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8)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9)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10)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区(县)防汛指挥部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起始或结束时间等。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手机短信、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2Ⅳ级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Ⅳ级洪水预警。
(2)Ⅳ级干旱预警。
4.2.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雨情、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共同研判灾情风险。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对受影响地区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并将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交防汛抗旱决策意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1次,每日至少提供2次(8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做好受威胁区域的人口转移准备工作,落实响应防洪及抗旱减灾措施。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根据不同时段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组织会商研判,视情况提升响应级别。适时指挥调度县区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应对极端天气的各项工作准备情况,发生险情灾情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各县区政府可视情况组建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的安全度汛工作。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Ⅲ级洪水预警。
(2)Ⅲ级干旱预警。
4.3.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通报雨情、水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预测灾情发展态势,共同研判灾情风险。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进一步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指挥调度当地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应急准备工作,视情况做好人员梯次转移准备,时刻关注水情变化,适时调整响应级别,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同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到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值守、集中办公,其它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岗、确保在岗,确保信息资源的共享、专业优势互补,形成防灾抗灾合力,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对极端天气的防范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加密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1次,每日至少提供3次(8时、14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市水务局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收集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度汛调度、抗旱水源优化调度和管理工作,组织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物资;市气象局密切监测雨情及灾害性天气,及时预报、预警,并做好趋势预测工作;辽宁省本溪水文局密切监测水情、水位,收集水情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挥报送最新的雨情、水情分析和预报结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做好管辖范围内低洼易涝区、危楼险房、在建工地、居民住宅临近高坡挡墙、市政路灯、枯朽树木、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的防御工作,按行业预案和灾害影响范围,通知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复)工;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预报、预警,指导县(区)转移、安置受威胁区域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负责对防汛排涝应急抢险救灾资金进行审查及拨付,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市交通运输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督导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行业预案,适时调整运营计划,视情停运,对所管辖的遭受水毁的交通道路,桥梁及时抢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教育局负责督导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洪涝灾害防御措施;督导属地教育部门做好危险地区师生的转移工作;按照行业应急预案,督导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停(复)课。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提前做好警力预置;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做好危险区域道路的封控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遭遇极端天气时督导全市旅游景区防范工作,必要时景区停业,及时疏散游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做好工业、企业的防汛排涝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所有水面禁止渔业捕捞作业和农作物田间作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4)紧急处置措施
1)险情灾情特别严重的有关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包括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2)提前做好重点受威胁区域的人口转移,以及其它受威胁区域的人口转移准备工作。
3)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视情况采取停止或错峰上下班措施,暂停举办室外大型群众性活动。
4)全市受影响范围内暂停一切河道内在建工程施工,清除悬挂不牢固的室外广告牌匾,做好防御工作。
5)各类学校采取调整上下课时间、暂缓校车运营等措施,视情况采取停课措施。
6)加强公路、铁路、场站、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的临时管制,必要时可采取停运、封闭等措施。
7)停止受影响地区户外体育赛事活动。
8)关闭受影响的山区景区和涉水类景区,疏导游客,暂缓受影响地区的一切户外旅游活动。
9)暂缓全市井工矿山地下开采作业,必要时可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10)各级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按要求准备展开抢险救援救灾行动,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时刻准备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11)驻地军队、武警部队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准备迅速展开抢险救援救灾行动。
12)对受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派员至市防指待命。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可及时对市级包保领导和督导组下发指令,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协助指导洪水防御、抗旱救灾工作,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市政府可视情况组建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4.4Ⅱ级应急响应
4.4.1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Ⅱ级洪水预警。
(2)Ⅱ级干旱预警。
4.4.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分析、预测雨情、水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共同研判洪水灾害、干旱灾害以及山洪地质灾害、工程出险等次生、衍生灾害风险,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救灾工作。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全市发布防汛抗旱工作紧急通知,督促受灾地区组织力量投入救灾工作,视情况做好人员梯次转移工作或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委员会听取汇报并作部署,同时密切关注水情变化趋势,加强会商研判,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到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值守、集中办公,确保信息资源的共享、专业优势互补,形成防灾抗灾合力,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加密与气象、水文、应急、自然资源、水务、住建等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2次,每日至少提供4次(8时、12时、16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市水务局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收集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度汛调度、抗旱水源优化调度和管理工作,组织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物资;市气象局密切监测雨情及灾害性天气,及时预报、预警,并做好趋势预测工作;辽宁省本溪水文局密切监测水情、水位,收集水情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挥报送最新的雨情、水情分析和预报结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做好管辖范围内低洼易涝区、危楼险房、在建工地、居民住宅临近高坡挡墙、市政路灯、枯朽树木、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的防御工作,按行业预案和灾害影响范围,通知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复)工;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预报、预警,指导县(区)转移、安置受威胁区域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负责对防汛排涝应急抢险救灾资金进行审查及拨付,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市交通运输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督导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行业预案,适时调整运营计划,视情停运,对所管辖的遭受水毁的交通道路,桥梁及时抢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教育局负责督导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洪涝灾害防御措施;督导属地教育部门做好危险地区师生的转移工作;按照行业应急预案,督导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停(复)课。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提前做好警力预置;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做好危险区域道路的封控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督导全市旅游景区加强防范工作,景区停业,及时疏散游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做好工业、企业的防汛排涝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所有水面禁止渔业捕捞作业和农作物田间作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信息,通力合作,做好有效应对工作。
(4)紧急处置措施
1)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包括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2)及时下达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指令,提前做好人员转移工作,视情况扩大转移范围。
3)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视情况采取停止或错峰上下班措施,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4)全市受影响范围内暂停一切河道内在建工程施工,清除悬挂不牢固的室外广告牌匾,做好防御工作。
5)各类学校及时采取停课、停运校车等措施。
6)加强公路、铁路、场站、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的临时管制,及时采取停运、封闭等措施。
7)停止受影响地区一切户外体育赛事活动。
8)关闭全市的旅游景区和涉水类景区,疏导游客,取消一切户外旅游活动。
9)停止全市井工矿山地下开采作业,全部升井并将人员转移安全区域。
10)各级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按要求快速有效展开抢险救援救灾行动,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11)驻地军队、武警部队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和地方请求,迅速准备待命或立即展开抢险救援救灾行动。
12)对灾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根据受水旱灾害影响的程度,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停市等必要措施。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派出由相关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深入一线,现场督查,协助指导洪水防御、抗旱救灾工作,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市政府及时组建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向省防指提出支援需求。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委宣传部、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日报社等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
4.5Ⅰ级应急响应
4.5.1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Ⅰ级洪水预警。
(2)Ⅰ级干旱预警。
4.5.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政府有关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分析、预测雨情、水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部署防大水、抗大旱以及应急救灾工作。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全市发布防汛抗旱工作紧急通知,组织全市力量全力投入救灾工作,同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本溪军分区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部署。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集结到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值守、集中办公,确保信息资源的共享、专业优势互补,形成防灾抗灾合力,全力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各类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密切监视雨情、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加密与气象、水文、应急、自然资源、水务、住建等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2次,每日至少提供4次(8时、12时、16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全力做好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市水务局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收集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度汛调度、抗旱水源优化调度和管理工作,组织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物资;市气象局密切监测雨情及灾害性天气,及时预报、预警,并做好趋势预测工作;辽宁省本溪水文局密切监测水情、水位,收集水情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挥报送最新的雨情、水情分析和预报结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做好管辖范围内低洼易涝区、危楼险房、在建工地、居民住宅临近高坡挡墙、市政路灯、枯朽树木、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的防御工作,按行业预案和灾害影响范围,通知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复)工;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预报、预警,指导县(区)转移、安置受威胁区域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负责对防汛排涝应急抢险救灾资金进行审查及拨付,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市交通运输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督导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行业预案,适时调整运营计划,视情停运,对所管辖的遭受水毁的交通道路,桥梁及时抢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教育局负责督导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洪涝灾害防御措施;督导属地教育部门做好危险地区师生的转移工作;按照行业应急预案,督导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停(复)课。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提前做好警力预置;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做好危险区域道路的封控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市文旅局遭遇极端天气时督导全市旅游景区防范工作,必要时景区停业,及时疏散游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做好工业、企业的防汛排涝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所有水面禁止渔业捕捞作业和农作物田间作业。电业部门及时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紧急处置措施
1)在保障城市基本生活及防汛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全市采取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停市等一切措施,全力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
2)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包括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3)及时下达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指令,提前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进一步扩大受威胁地区人员转移避险范围。
4)全市暂停举办所有群众性聚集活动,各类商场停业。
5)清除所有悬挂不牢固的室外广告牌匾,做好防御工作。
6)封闭公路、铁路、场站、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
7)灾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8)关闭全市的旅游景区、涉水类景区及沿河农家山庄,疏导游客,取消一切户外旅游活动。
9)停止全市井工矿山地下开采作业。全部升井并将人员转移安全区域。
10全市各类学校及时采取停课,幼儿园停园、校车停运等措施。
11)各级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按要求快速有效展开抢险救援救灾行动,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12)驻地军队、武警部队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和地方请求,迅速展开抢险救援救灾行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有序开展指挥调度、避险转移、抢险救灾、核灾统计等项工作。第一时间派出由相关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深入一线,现场督查,协助指导洪水防御、抗旱救灾工作,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人员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市政府及时组建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向省防指提出支援需求。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委宣传部、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日报社等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新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协调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干旱灾害
本溪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加强抗旱工作领导,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决策和部署,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按职责分工,协调联动,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调度,监督、检查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对重点水利工程实施抗旱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启动全市抗旱I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水务局及农业农村局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增加值班人员,每日统计报送旱情、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积极广泛宣传抗旱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及时有效宣传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最新动态。各旱灾区应结合实际,发动群众采取墙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大力营造抗旱宣传氛围,共同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发布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严重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每周2次统计报送旱情灾情,适时加密,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2)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调度,提请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派出专家组、抗旱检查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受灾地区发布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让群众及时了解,发动群众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并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上报旱情、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组织协调各地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抗旱效灾工作,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抗旱值班,每周2次统计报送旱情、灾情,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3)轻度干旱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并落实防旱抗旱减灾措施。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都办公室适时组织会商,部署抗旱工作;适时派出工作组和抗旱检查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6.3渍涝灾害
(1)当城市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调度和监督管理,会同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城市不大面积长时间受淹。
(2)当农田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4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的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山洪泥石流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相关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相关乡镇、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和医疗救护队进行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流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需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水务局应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立即启动城市抗旱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并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发生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时,各县(区)、各部门必须立即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6)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内容要按照“3.1预防预警信息”章节的要求,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写上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7)所有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经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4.8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报告程序,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情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转移、疏散和救援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引发疫情。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2)需要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局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的,由军分区审核。
(3)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审核和发布。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达到下一级的预警条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适时宣布降低水旱灾害预警等级和相应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消除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2)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发生的相关费用,要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应对防汛抗旱有关单位的通讯线路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特急洪涝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救援力量以防汛抢险队伍为基础,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为主力,以水工程抢险、道路桥梁抢修、电力通信保障、水域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保障。
2)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培训演练。
3)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解放军组建的防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及部队与地方共同组建的抢险救生应急分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
4)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县(区)需要调动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取调动申请,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5)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向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7)在遭遇重大洪水灾害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抗旱职能部门和人员,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各县(区)的抗旱救灾队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群众的生活用水无法满足时,应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送水。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旱情严重时保证灾区的运输瓶装水和灌装水的补给运输。
5.2.5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防汛抗旱期间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防控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各县(区)要有各自的医疗队伍,有专人负责。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城区发生内涝积水时,负责交通疏导及临时道路管制。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市、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设立固定储备库,并加强管理,按年度更新和补充。
2)防汛抗旱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3)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4)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需要。
5)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6)各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严重缺少地区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1)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在不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及其他县的防汛抗旱物资,确因需要调用省级防汛抗旱物资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经批准后调用;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
2)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由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存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
3)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
4)当储备物不足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拨物资。同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常规准备、应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该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灾后重建工作。各级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防汛抗旱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保证防汛抗旱资金专款专用。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2)遇紧急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险场所,由应急、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
5.3技术保障
(1)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抢险和旱灾救护的科技水平。
(2)完善全市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3)建立和完善防汛信息管理系统,使相关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大中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大中型河流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建立大中型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7)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县、区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8)建立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农业技术专家库,负责灾情评估和防汛抗旱技术的支持,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指挥提供准确数据和依据,当发生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宣传
(1)加大对防汛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汛减灾的意识。
(2)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宣传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介作用,切实增强社会群众和学校防范风险的警觉性,在防汛关键期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多渠道发布防灾知识,发布气象预报和转移预警信息。
(3)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负责人的培训;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4)抗旱工作的宣传与培训,主要由各级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及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承担。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利用电视和广播进行宣传;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局主要组织乡镇、街道的有关人员进行抗旱技术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1)灾区人民政府: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灾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水利、供水等部门负责供水水源保护及备用水源启用准备工作,确保居民及重要企事业单位基本用水安全,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4)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自救,及时派员深入受灾地区进行指导。
(5)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控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监督饮水和食品卫生。
(6)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6.2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抗旱救灾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省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组织。
(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8)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9)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10)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6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10%。
(11)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6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7~10%。
(12)中度干旱:受灾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40%~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5~7%。
(13)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4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5%。
(14)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大于等于5000km2以上的江河。
(15)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在1000~5000km2的江河。
(16)小型河流:流域面积在100~1000km2的江河。
(17)大型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108m3的水库。
(18)中型水库:总库容为(0.1~1)×108m3的水库。
(19)小(Ⅰ)型水库:总库容为(0.01~0.1)×108m3的水库。
(20)小(Ⅱ)型水库:总库容为(0.001~0.01)×108m3的水库。
(2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2)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23)警戒水位: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可能发生险情,防汛部门规定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
(24)保证水位:保证水位高于警戒水位,但低于堤防设计最高安全水位。它是防洪工程所能保证安全运行的水位。
(25)保证流量:是指保证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最大洪水流量。通常是堤防达到保证水位时对应的流量;
(26)山洪灾害:指山丘区由于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27)防洪标准: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而由国家确定的防御洪水的标准;
(28)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本溪市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编制,本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具有解释责任,使相关成员单位能够按预案及专项专题预案规定执行相应职能。以便确保在遇到险情时,预案能够顺利实施。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 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体系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