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程序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2-13 | 成文日期: | 2015-02-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13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程序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行政区划
审核报批程序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程序的通知》(辽民发〔2014〕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行政区划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大局,须保持相对稳定,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应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审核报批程序。
二、辽民发〔2014〕61号文件未做进一步明确细化规定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规定办理。
三、本溪高新区内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由本溪高新区管委会与溪湖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办理,以溪湖区人民政府名义履行审核报批程序。
四、此前已发生的应履行而未履行审核报批程序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务必于2015年10月底前正式履行审核报批程序。今后,凡未履行审核报批程序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不得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行政区划
审核报批程序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行政区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行政区划工作程序,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现将调整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划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审批事项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事项
1.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撤并、更名、驻地迁移。
二、调整行政区划申报材料
申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所需材料:
1.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人口、面积、政治经济等基本情况,变更理由、范围、隶属关系等)。
2.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行政区划现状图。
4.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示意图。
5.驻地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图。
6.地级市人大、政协意见。
7.调整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
8.调整涉及县(市、区)人大、政协意见。
9.调整涉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请示。
10.调整涉及乡(镇)人大意见。
11.省、市、县(市、区)民委对民族自治地区行政区划调整意见。
12.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以下材料: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
3.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
4.省级水文地质部门或具有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单位对新址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或
勘察报告。
5.省级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
6.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
三、调整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程序
(一)需报国务院审批事项的审核报批程序
1.地级市人民政府经调研论证后提出行政区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由市民政局行文报省民
政厅申请调研论证。
2.省民政厅与地级市人民政府会商,对行政区划调整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评估。
3.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申报材料。
4.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
(二)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事项的审核报批程序
1.拟进行区划调整的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意向,由县(市、区)民政局经市民政局上报省民政厅。
2.省民政厅会同地级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行政区划调整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3.符合规定,条件具备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申报材料,履行审批程序。
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可参照上述要求,由各地级市规定所需材料及审核报批程序。
四、调整行政区划有关要求
(一)做好评估论证。各级政府在制定本区域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保证审核报批程序严格、规范。在上报请示前,要对调整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区划调整实行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保持相对稳定。行政区划事关一个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保持相对稳定。行政区划调整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现实需要,待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调整。
(三)及时勘定界线。行政区划调整后,与之相关的后续工作要尽早完成。勘定因区划调整而改变的行政区域界线,是区划调整工作的一部分。凡涉及到界线变更的,必须在调整行政区划批复下达后半年之内完成界线重新勘定工作。未完成勘界的,不得再次申请调整行政区划。
(四)控制建制总量。调整行政区划总的原则是逐步减少行政区划建制,不得增加行政区划建制,各地在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过程中要从严把握。
(五)严格备案程序。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调整行政区划事项,在批复下达同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辽宁省民政厅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