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3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1-06-28 成文日期: 2021-06-28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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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6-28 13:13:52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3号(总第117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本政发〔2021〕 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本溪市本桓集(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关于落实〈辽宁省关于对推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真抓实干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1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数字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关于落实全省科技计划终止项目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2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 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1〕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履行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文旅兴市”发展战略,推进资源型城市向生态型城市创新转型,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七、市长离市期间,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安排其他副市长代行处理紧急工作。

  八、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市政府要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三、持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本溪。

  十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数字政府的应用场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全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七、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审议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依法承办。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司法局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和倾向性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市司法局要会同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协调,重要的报市长审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实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督查落实工作制度,把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制定督查计划,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严格执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项应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定期督查通报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常规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审定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把关,经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工作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

  (六)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三、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或由副市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起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材料有关前置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召开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待市长审阅同意后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发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除参加国家、省和市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副秘书长向副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四十七、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力求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四十八、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需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四十九、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归口管理的单位、企业、学校等不宜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向其主管部门行文,再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主管部门应有明确意见,不得转述、转呈。

  部门资金请示类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转报分管副市长阅签后,呈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阅示。

  五十一、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无明确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得流转。

  五十二、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或须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须履行会签程序。遇有分歧的事项,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对分歧事项的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三、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由市长签发。

  五十四、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县(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要求县区政府报送公文。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每个部门原则上最多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鲜明导向,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长批准;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批准,重要的报市长批准。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做好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全省性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向市委办公室报备。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长请假,经市长同意后再向省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外出招商引资按报备程序办理)。一般应提前3天(不含出行当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牢记宗旨和使命,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按照《本溪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二、受省工作部门及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本溪市

  本桓集(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按照交通运输部“ 十四五”高速公路规划项目和建设任务安排,为确保本桓集(宽)高速公路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本桓集(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指导本桓集(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现将项目指挥部成员名单、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      市长

  副总指挥:吴世民  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旭东  副市长

         王会奇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丁 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衍辉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局长

         刘福全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国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宝君  市司法局局长

         方 颖   市财政局局长

         金明哲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景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郭 鑫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董培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宏斌  市水务局局长

         王雨亭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

         邴忠友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张树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邵 涛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长

         刘明刚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

         王福渊  明山区区长

         阎青春  本溪供电公司总经理

         于大勇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

  项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及项目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及征地动迁的组织调度、沟通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起草、编制动迁补偿方案;负责征迁补偿资金的管理;负责提供征地预审图、施工图、征地图;负责界桩埋设;负责电力、通信和运输便道的征地动迁和修复;负责土地、林地和地上附着物等二次变更。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征地动迁及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省发改委,并配合省交投集团做好工程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申报、项目建议书等审批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通信设施线路迁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征迁及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违法阻碍施工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打击扰乱施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市司法局:负责对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建设项目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各相关程序环节及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完成旅游、矿产等相关资源的资产评估;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高速公路施工期间上缴税费统筹使用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沿线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审查备案工作;指导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该项目的土地指标协调购买;负责征地红线内勘测定界,办理用地预审组卷等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等相关工作以及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批复手续;负责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土地征收、土地占补平衡、用地组卷报批及自然资源部用地审批;负责临时用地的恢复,指导和审批临时用地、安置用地审批,基本农田补划、复垦方案等工程建设所需报件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办理砂石等地坪材料开采手续;负责帮助建设单位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与矿产产权人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协助办理建成后的高速公路土地使用权手续;负责配合评估单位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协调省自然资源厅按时完成批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省交投集团做好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工作;负责沟通、协调省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项目环评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协助相关县(区)政府做好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协调省水利厅按时完成批复;负责配合高速公路建设及征迁过程中涉水问题的协调,办理高速公路施工所用河道采砂手续。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配合省交投集团做好沿线县(区)文物调查及相关报告编制工作;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县(区)政府提出与省交投集团合作开发用地、旅游、矿产等意见;负责协调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项目路线走向的同意函。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在项目单位完成林木动迁实物量调查并在中介机构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后,配合相关县(区)政府做好林木动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协调省林草局做好先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指导县(区)审批林木采伐手续;协调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用地审核工作;指导县(区)做好组报卷工作,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国家、省林草局争取项目批复;配合县(区)政府做好林地所有权确认和解决林木补偿纠纷等涉林问题。

  本溪县、桓仁县、明山区政府:沿线县(区)政府是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基础核量工作及征地动迁预算的组卷工作;负责土地、地上附着物、林木、地下管网、厂矿企业、连接线、水利设施等征迁工作;负责及时处理阻碍施工、群众上访等问题。

  本溪供电公司:负责沿线项目涉及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通信铁塔设施的迁改和通讯基础运营商所属通信线路设施迁改及协调工作,确保完成铁塔公司及通信基础运营商通信设施的动迁。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县(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本桓集(宽)征地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动本桓集(宽)高速公路前期及征迁工作。

  (二)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前期工作和征地动迁过程中各类重点难点问题;明确职责任务,提升执行力,优质高效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三)破解难题,强力推进。相关县(区)要采取“一点一策,一企一策,综合施策”等多种办法破解征地动迁存在的难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切实做好“稳金融”各项工作,打造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双优环境,以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和促进新时期本溪高质量发展,以优化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环境和实体经济融资服务环境为主线,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助推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总体目标。通过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我市社会信用环境更加良好,政策服务环境更加优化,金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逐步构建健康顺畅、规范有序、富有本溪特色的金融生态体系,全面服务本溪振兴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大力发展证券、期货、保险、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机构。提高金融机构建设与经济结构的匹配度,支持、鼓励更多门类的金融机构来溪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提质增效。鼓励各驻溪法人银行机构回归支小支农本源,并完善小微服务网络。引导驻溪银行网点布局下沉,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专注市场细分,为民营、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增大信贷投放额度。把信贷投放规模,特别是对民营、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作为对驻溪银行进行政府性金融评价的重要依据。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推进驻溪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逐年递增。在风险可控、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风险较低的法人银行机构提高贷款集中度上限,集团客户授信不高于15%,单一客户贷款不高于10%。继续推进再贷款、再贴现“名单制”管理 ,突出对“本溪市重点企业名单”以及钢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和科技、绿色、生态、扶贫、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本溪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驻溪银行)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全市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至全国平均水平,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央行低成本资金传导优惠利率,实现普惠金融比例逐年递增。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其内部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推动银行机构通过实行小微企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实现对小微企业贷款让利,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降低贷款附加成本。同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贷款行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本溪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驻溪银行)

  4.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引导商业银行改造对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客户,探索运用零售业务管理技术,在合理评估风险的前提下,优化对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在内部管理与操作流程中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规定。(责任单位:本溪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各驻溪银行)

  5.优化续贷服务流程。鼓励银行机构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加强小微企业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逐步减少对抵(质)押品的过度依赖。对疫情前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无异常、信用记录良好、贷款风险分类正常的存量小微企业客户,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资金困难的,要特事特办、应贷尽贷,给予必要续贷支持,严格执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文件规定。(责任单位:本溪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各驻溪银行)

  6.拓宽企业增信渠道。推广使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收费权等质押融资服务。推动驻溪银行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开展股权、林权、专利技术等抵(质)押贷款。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政策,鼓励支持本钢容大担保公司扩展业务和再担保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积极参与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布局,持续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鼓励驻溪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抵押率。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信贷+保险”等增信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妇联,各驻溪银行)

  7.创新金融产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本溪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各项试点优先在本溪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构建更加专业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减轻对传统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8.实行贷款违约差异化处理。对于贷款到期但暂时无法偿还本金的经营企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展期和续贷。对于持续经营但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企业,可与企业协商重组,并通知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对于持续经营但本息逾期90天以上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适当延长宽松期,并在依法起诉前告知政府。(责任单位:本溪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驻溪银行)

  9.加强政银企信息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强政府协调和政策支持,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及时了解企业资金需求动态,向金融机构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0.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认真落实我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等实现债权融资的企业,按照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降低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成本。同时鼓励中小微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此外积极争取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并引进各类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基金助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打造金融机构想贷、敢贷、能贷的良好信用环境

  11.打造诚信政府。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切实履行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各级政府要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逾期欠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营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全面准确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到按期还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奖励和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健全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促进个人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共联。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个人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对诚实守信的个人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4.开展金融失信联合惩戒。各级法院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本溪”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等依法向社会发布,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推动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良性合作,引导合作各方遵守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履行放款、代偿、债务追偿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会计、审计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诚信约束,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打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司法环境

  15.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等多方参与、协同联动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骗贷、转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名单,转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打击。并持续开展涉国家公职人员欠款清收行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6.加快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各级法院要设立金融审判庭或专业金融审判团队,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实行快立、快审。建立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绿色通道”机制,对金融案件集中协调执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探索设立市、县(区)金融法庭,实现对涉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以及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7.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以及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置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在制定重整方案中,引导破产管理人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按照“先损失股权,后损失债权”的原则依法推进破产重整,保障合法金融债权。所在县(区)政府发挥“协调员”作用,推动债务企业与金融债权人充分协商,积极帮助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寻找重整方,促进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智慧金融建设

  18.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接入自然人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础数据,推进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环保、法院、海关、水、电、气等涉企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推动担保、小贷、典当等机构,加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体系“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9.开发数字化金融服务产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和评级等级推出差异化融资授信服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在授信额度、授信成本、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推动银行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信息科技支撑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各驻溪银行)

  20.搭建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以互联网、大数据应用为支撑,建立企业经营信息查询和信用画像、金融机构产品信息和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交互对接、政府政策信息发布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透明和金融机构信心不足等问题,提高银企合作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21.改善抵(质)押融资服务。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一次办结。相关职能部门为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抵(质)押登记业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提供便利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配合。各县(区)、高新区和各部门承担属地和行业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主体责任,聚焦金融机构办事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满意度。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探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同时报市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营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二)完善督导考核。将打造金融营商环境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紧扣时间节点强化督查。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打造各具特色的亮点工作,探索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将在全市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三)加强人才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人才交流机制,培养锻炼金融机构青年干部队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金融人才政策,并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健全金融信贷容错机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尽职免责和新型考核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并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金融机构,在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前提下,对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对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从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放宽至3个百分点。(责任单位:本溪银保监分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

  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

  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推进粮食生产稳面积、提单产、增产能,巩固提升粮食供给水平,切实承担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作目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管理机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巩固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全市耕地面积稳定在117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稳定在85.05万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稳定在56万亩以上。全市粮食播种面积保持总体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保护利用耕地资源,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1.强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认真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规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要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省政府批准。

  2.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作用。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落实到地块,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将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粮食生产的优势区、高产区,发挥粮食生产主力军作用。大力推进专用玉米、优质水稻、优质大豆等优质粮食生产,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多种粮、种好粮。

  3.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

  4.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重点推广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新技术,提高科学施肥水平。实施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做好田间调查、取土化验、田间试验、技术指导服务、示范展示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积极争取黑土地保护项目,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运用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等措施,改善耕地内在质量,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实现“藏粮于地”。

  (二)采取综合推进措施,提升粮食产业质量

  1.落实惠农增收措施。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项目,实施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开展粮油作物保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让农民种粮有收益、地方产粮不吃亏,保护和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引导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发展优质新品种,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延长粮食产业链条,不断提高种粮比较效益。

  2.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好省级财政支持种粮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让更多的服务主体享受政策红利。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搭建农户分散耕地与规模化生产的桥梁,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确保粮食生产稳定、粮食质量提高。

  3.提升农机作业水平。持续加强粮食优质新品种选育和适用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加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全市玉米、水稻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稳定在79%和90%以上。

  4.推进全产业链发展。落实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政策,稳妥推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障基金运行。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统筹谋划粮食加工能力布局,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培育壮大一批粮食产业龙头企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不断提升优质粮食产品有效供给。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监管和引导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依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粮食作物,保障水稻、玉米的种植面积。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在耕地上适度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蟹、稻虾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二)强化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三)实行动态监测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对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1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关于落实〈辽宁省关于对推进自主创新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真抓实干明显地区加大激励

  支持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溪市关于落实〈辽宁省关于对推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真抓实干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关于落实《辽宁省关于对推进自主创新、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加大激励支持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对推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20〕38号)精神,结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区)和市直单位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分工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2号)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总抓手,聚焦聚力产业振兴、绿色产业发展、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产学研协同创新、人才培育和引进等工作,努力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经济发展体系,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省政府对我市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考核任务,综合排名进入全省前5名。

  三、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

  1.建立健全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体系

  “十四五”期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经费执行。2021年,市本级财政列支1000万元,高新区财政列支500万元,本溪县、桓仁县财政分别列支150万元,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财政分别列支100万元,用于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后补助等支出。(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推进全社会研发经费(R&D)投入实现稳定增长

  组织全市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型企业学习R&D统计相关文件,加强对企业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做到应统尽统;落实国家、省和市R&D投入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本钢(集团)公司)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量实现大幅增长

  积极开展创新主体培育工程,构建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等科技型和高成长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建立多元化创新主体培育体系,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大幅增长。(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技术市场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实现稳定增长

  引导区域内高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中试服务平台,建立地区技术成果转化交易平台,推进优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1.市政府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市政府“三抓三促”工作考核体系,每年对县(区)进行评比考核,对科技创新成效显著、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县)区,在项目数量和经费额度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和支持。

  2.各有关单位把科技创新工作全面纳入本地区日常工作推进和考核体系,强化督考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坚持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推动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计划指标

  本溪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521.21公顷以内,达到保障性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70%的要求;其中,商服用地27.13 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43.79公顷,住宅用地41.6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96.99公顷。

  三、政策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防止利用小项目圈占大面积土地,多措并举提升土地利用率,使我市土地管理逐步规模化、法制化、合理化。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部分行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精神,一是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搞好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安全、技术、质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标准;三是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供地。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附件: 1.本溪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本溪市2021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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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数字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驻溪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数字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数字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本溪数字政府建设,构建智慧税务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持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溪市数字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建设数字中国和加快数字化发展要求,推行数字治税,打破各部门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涉税数据与税务部门共享,为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税费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逐步建立健全我市“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参与、数字支持”的税收共治新格局。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本溪市数字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税工作副市长担任。主要负责顶层设计数字治税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共享制式标准,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涉税数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起草数字治税工作相关制度和文件,数字治税信息化建设,利用“数据直通车”等载体集中处理涉税数据,实现共享数据统一存储、加工和管理,为数据挖掘分析、有效转化税源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指导解决共享涉税数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数字治税网络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室、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国资委、统计局、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医疗局、机关事务局、林草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住房保障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烟草专卖局、本溪供电公司、本溪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桓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机构变化和工作职责调整增减)。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准确报送本单位的涉税数据。

  三、工作内容

  (一)有序推进数字治税

  建立健全本溪市数字治税工作相关制度和推进机制,定期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各单位提供涉税数据内容及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规范数据提供范围、方式、格式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各成员单位数字治税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本溪市数字治税管理办法》。

  (二)深挖涉税数据实现增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数据进行清洗、加工,并将清洗加工后的数据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向基层税务部门推送疑点数据,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同时做好各成员单位涉税数据统一存储、加工和管理,为数据挖掘分析提供基础支持和信息安全。

  (三)建立健全数字治税体系

  利用“数据直通车”等载体,依托税收风险管理平台将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数据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大数据仓库和数据管理运行机制,为全面推行数字治税提供平台支撑。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数字治税网络体系建设,打破部门数据孤岛,实现数据集中应用,为下一步构建本溪数字政府打下坚实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运用大数据实现涉税数据灵活应用,强化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推动本溪数字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各成员单位要把数字治税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数字治税工作的落实。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数字治税工作,严格按照要求采集、传递涉税数据,切实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税费征管,与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把数字治税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抓好数据管理

  办公室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置安全事件。对数据传输、使用环节中涉及的具体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准确、全面提供涉税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塞责,于每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上月涉税数据,如当期未产生涉税数据,实行零报送制,并提交2018年初至今完整历史涉税数据(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适当追溯以前年度)。如涉税数据分散在县(区)级单位,应将该数据上报市级主管成员单位汇总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政府将数字治税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反映数字治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对积极参与、提供有效涉税数据成效显著的单位,绩效考核予以加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尽职尽责、未按要求提供涉税数据、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单位,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成员单位未按本方案履行职责的,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影响较大且造成税费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665元提高到695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由5400元提高到5832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城乡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按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由998元提高到1037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由810元提高到856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由1985元提高到2085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98元提高到1924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20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 580 元、543元、503元、465 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584元、541元、500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民生实事。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信息核对,实现精准救助。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救助。巩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做好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脱贫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一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重新核定后,低保金额(不含分类施保金额,下同)低于原低保金额的按原低保金额给予保障,低保金额高于原低保金额的按新核定低保金额给予保障。2021年3月1日前按零工收入标准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其实际人口、收入、财产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其救助水平。原本煤户、铜锌矿救助对象,按每人提高30元计算救助金额。二是做好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计算保障金,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三是2021年7月底前,对现有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救助对象重新进行数据统计和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及时更新数据。四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溪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五是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2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关于落实全省科技计划终止项目

  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市关于落实全省科技计划终止项目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关于落实全省科技计划终止项目

  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对省科技计划终止项目处置整改专项督办单》(2021〔005〕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8-2017年省科技计划项目未按期结题终止项目的处置和整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力推进项目处置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即查即改、边查边改原则,完成对项目承担单位经营生产情况和企业法人现实情况的摸排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做到一企一策,每个项目实际情况底数清楚,处置措施得当有力,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二、工作安排及分工

  在市联合工作组牵头协调下,项目属地县(区)政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领导作用,协调调度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开展项目整改和处置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及分工如下:

  (一)工作部署(5月21日-25日)

  5月21日-25日,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科技局牵头拟定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并会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建立协调议事机构,全面推动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二)调查核实(5月26日-6月8日)

  1.5月26日-28日,对项目承担单位注册成立时的相关信息开展核查,掌握企业主要投资人及企业法人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月26日-28日,对项目执行期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核查,掌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3.5月26日-28日,对企业法人现实情况开展排查,掌握现实情况及联系方式。(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4.5月28日-6月7日,对于无法提供结题验收材料、在我市完成一定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的企业,组织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掌握科技专项资金及企业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6月7日-6月8日,汇总企业各类信息,形成本溪市省科技计划终止项目信息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处置项目(6月8日-6月28日)

  1.处置项目、追缴资金要贯穿整改工作始终,做到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边整改。

  2.6月8日-25日,对于无法提供结题验收材料的企业,按照省委巡查组、省科技厅要求,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能够追缴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属地政府牵头,启动追缴工作,必要时依法进行司法诉讼;涉及违法违纪有确实证据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跟进处理。(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3.6月25日-28日,汇总处置项目总体情况,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溪市落实全省科技计划终止项目整改工作联合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议事机构,全面推动整改工作。

  2.全面推进整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全面推进整改工作。市科技局要加强协调调度,及时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科技厅;各部门要形成工作记录,每天上报工作落实情况。

  3.严格压实各方责任。要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既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领导,也要明确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工作人员,要确保调查核实信息准确、处置措施规范有力、整改效果见底见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吴世民: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孟广华: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金融、财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统计、营商环境建设、城投、县域经济、信访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代管自然资源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信访局、市城投公司、本溪银行;协助分管市审计局;代管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省地质八队和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银行、证券等驻溪金融机构;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本溪海关。协助市长协调副市长之间的工作。

  刘旭东:协助市长工作。

  王会奇:负责公安、司法、打击走私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

  高 巍:负责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代管交通运输工作。

  分管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属企业;代管交通运输管理局。

  联系本钢集团有限公司、通信、邮政、电力、石化、烟草专卖、路政、铁路、民航、港口、工商联、科协、社科联、老科协等方面工作。

  于庆伟:负责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商务、文体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林业草原、供销、民族宗教、对台等方面工作;代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供销社和民族宗教、对台方面工作;代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市气象局、文联、残联、侨联、对外友好协会、市慈善总会、驻溪部队、武警部队。

  牟傲风: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属院校。

  联系市红十字会、驻溪医疗机构、驻溪院校。

  栾奎杰: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之间的工作。兼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分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监督)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安全生产管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