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18-05-21 | 成文日期: | 2018-05-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18年第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号(总第98期)
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辽宁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8〕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8〕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辽宁省激发重点
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17〕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
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辽宁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
增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加快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围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使全省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用,综合运用增加薪资报酬、强化权利保护、优化评优奖励、提升职业技能、增进社会认同等多种激励手段,调动不同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激励与考核挂钩。
——坚持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多管齐下,不断拓展居民增收渠道,努力提高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合理提高转移性收入,有效保护股权、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着力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坚持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有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劳动用工成本和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成本,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增加就业吸纳能力,切实将居民收入提高建立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
——坚持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在初次分配中鼓励全体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造性劳动创收致富,同时完善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调节手段,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抑制通过非市场因素获利,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坚持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在集中更多财力保障民生的同时,综合考虑我省省情、经济周期等因素,制定财力支撑可持续、社会预期可把握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不吊胃口、不养懒汉,切实将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二、激发七大重点群体活力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长。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
2.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等)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大赛或岗位练兵,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鼓励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等项目,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
3.加快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等)
4.改进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牵头单位:辽宁保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等)
5.完善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条。(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
6.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
7.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农业新型业态。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鼓励农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经营性收入。(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
8.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9.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
10.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政策和法规规章规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1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通过工资性收入、项目激励、成果转化奖励等多重激励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工作,激发科技创新热情。(牵头单位:省编委办,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
2.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在加强行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基础上,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等)
3.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等)
4.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
5.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6.落实国家出台的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7.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营造宽容失败、勇于突破的创新氛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8.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9.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0.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等)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清除创业壁垒,提升创业参与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
2.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
3.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4.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6.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出台的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设全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等)
7.依法查处垄断行为,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落实国家出台的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
2.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规范司法程序,严格执行先定罪后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等)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制度。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
2.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3.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推进产业扶贫济困。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牵头单位:省扶贫办,配合单位:省农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
2.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
3.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1.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生产制造向生产服务延伸,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省扶贫办等)
3.推动上游能源原材料行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4.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
5.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等)
6.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试点经验,引导劳动力由劳务输入地向输出地回流,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扶贫办等)
7.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2.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企校结合,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等)
3.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4.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等)
(三)托底保障行动。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2.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扶贫办等)
3.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
4.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力度,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积极发展慈善事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
2.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3.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落实国家出台的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的法规政策,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落实国家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规范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2.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等)
3.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落实国家出台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2.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3.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收入分配微观模拟模型。(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适时建立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激励本地区重点群体增收的办法,促进城乡居民增收。
(二)加强协调配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
(三)加强调查研究。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实施效果评估评价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巩固和扩大激励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宣传引导,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经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紧紧围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充分借鉴上海等先进地区经验,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制国务院批复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行政许可等事项成熟做法,对93项行政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采取不同措施将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着力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使企业办证更加快速便捷高效。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深入改革。
1.取消审批(3项)。对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采用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监督的事项,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2项)。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行政审批机关要制定并公布备案标准,企业根据备案标准将相关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备案项目无需核实的,要即来即办,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罚。
3.实行告知承诺制(23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3项)。结合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编制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审批事项标准化和网上办理,简化办事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5.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2项)。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严格实施审核,加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执法协作,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1.加强政府部门综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做到审批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均要各负其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机制,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公共信用数据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市场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形成市场主体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态监管,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视情节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探索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充分激发创业创新者的创造活力。
2.强化市场主体自律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引导社会力量助力监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4.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赋予的权限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场主体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检查力度,适当增加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数据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努力做到“一支队伍综合执法”,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对执法过程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破解“任性检查、执法扰民”等难题,确保执法监督不缺位、执法行为规范化。
(三)加快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与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税费办理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咨询、受理、审查、投诉、评价等网上一体办理。加快推进政务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网上办、不见面”目标。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先易后难、分批推进的思路,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提高网上登记占比,更大程度利企便民。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五)不断优化政务服务。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通过定标准、审项目、减环节、优流程,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依法在政府网站、审批办理场所等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行政审批信息,实行“阳光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依法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出具书面凭证。实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进入审查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促进审批提速。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8年3月25日前完成)
按照辽政发〔2017〕55号文件要求,市编委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国务院已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结合我市实际,逐项提出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意见,形成《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8年3月30日至12月21日)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行取消、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按照省直相关部门对应具体事项统一制定的标准或具体措施贯彻执行。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的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试点地区的指导督促工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三)组织评估(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
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综合评估,开展绩效评价。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评价考核办法,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探索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
(四)总结经验(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各领域改革经验的系统集成,逐步完善改革试点措施。要及时宣传“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理顺各方关系,做好协调配套,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编委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重大问题。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指导推动高新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考核职能;市编委办、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市直各部门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法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要予以认可,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端口和密钥赋权等问题,为推进改革试点提供保障。
(二)鼓励探索创新。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敢于站队首、立潮头,勇当改革开放创新的先锋,在破除旧观念、旧体制上更加自觉主动,在舍弃眼前和局部利益上更加断然坚决,坚定自觉地做改革的促进派。凡是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都要勇于改革探索。同时要抓准改革重点,分类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监管措施,确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其他县(区)改革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推进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试点取得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
附件:1.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2.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推进表
附件1: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部门 | 改革方式 | 备注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县) | 取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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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取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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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取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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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审批改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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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审批改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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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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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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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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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市)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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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市)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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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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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3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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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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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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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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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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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待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公安(分)局成立后实施 |
19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市、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待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公安(分)局成立后实施 |
2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待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公安(分)局成立后实施 |
2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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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市)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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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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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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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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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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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省委托下放 |
2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民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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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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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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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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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4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5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6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7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8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9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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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口岸卫生许证核发 |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1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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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3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4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财政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5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部门(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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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饲料管理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7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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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9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管理部门(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2 | 拍卖业务许可 | 商务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部门(省、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民政部门(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5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6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7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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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金融工作办公室(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9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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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商务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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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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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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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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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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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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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
67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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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
69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批发企业审批(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市) |
70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
71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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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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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
7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
75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
7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
77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7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
7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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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市、县);食用菌栽培种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核发、省备案);食用菌母种、原种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核发、省备案);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 |
8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省、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市) |
82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公安机关(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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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 商务主管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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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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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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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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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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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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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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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可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9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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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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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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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推进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完成时限 |
1 | 制定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梳理确定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目录清单及责任部门、协调推进部门。 |
市编委办
| 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3月10日前报省审改办备案,3月25日前以市政府文件向社会公布 |
2 | 根据省直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统一制定的标准文书、程序和举措,推进各改革事项落地实施;对于国家、省级改革权限的事项,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做好具承接、配合和落实工作。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 | 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按省统一部署 2018年3月25日前 |
3 | 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托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布改革事项、解读改革政策、宣传改革举措。 | 高新区管委会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2018年3月25日前 |
4 | 梳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行政审批信息。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服办 | 2018年3月30日前 |
5 | 全面组织实施。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3月30日至12月21日 |
6 | 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5月31日前 |
7 | 完善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功能,推进企业注册、行政许可、信用管理监管执法等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 5月31日前 |
8 |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6月30日前 |
9 | 推行受理单制度,实现“全程代办”,提供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编委办、市行服办、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6月30日前 |
10 | 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 | 高新区管委会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6月30日前 |
11 |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督促检查和成效评估。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8月31日前 |
12 | 总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工商局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10月31日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立法为改革铺路
要围绕市委、市政府2018年的中心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抢抓当前加快本溪振兴发展有利时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提质、保障改善民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立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立法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积极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要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各起草部门要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听证、评估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力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还要注意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保护多数人利益和守法者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治违法行为;要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工作,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向市政府报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增强立法计划的执行率,各起草部门必须如期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预备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工作,积极推进,立法条件和立法时机成熟的,应当及时按照立法程序做好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
今年立法计划未安排但根据新形势确需增加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今年立法计划未列入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跟踪了解各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起草工作。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联系,主动邀请其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配合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及时协调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
序号 | 名称 | 起草单位 | 完成时限 | |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 ||||
(一)正式项目 | ||||
1 | 《本溪市观音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 市环保局 | 8月31日前 | |
(二)调研预备项目 | ||||
1 | 《本溪市快递业管理条例》(草案) | 市邮政管理局 | 12月31日前 | |
2 | 《本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 市综合执法局 | 12月31日前 | |
二、规章项目 | ||||
(一)正式项目 | ||||
1 | 《本溪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8月31日前 | |
2 | 《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修订)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6月30日前 | |
(二)调研预备项目 | ||||
1 | 《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 市残联 | 12月31日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全面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所需经费和基础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
(六)制定区域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常态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等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落实资金保障,开展日常救助工作。
(九)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制定年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总体目标,领导协调社会各方齐抓共管、共同实施。
(十)统一组织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提供相关保障。
(十二)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交通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十四)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开展“两站”“两员”(乡镇交管站、交管员和农村劝导员、协管员)建设,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街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和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的责任落实。
(三)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签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制定工作措施。
(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建议并推动落实。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明确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直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升干部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五)参加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活动。
第九条 市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公安局是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法定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交警队伍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措施;组织实施恶劣天气等特殊条件下全市公路交通应急管制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牵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牵头开展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设和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畅通县”等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等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客运安全管理、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并利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予以推进,指导支持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免费制作刊播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开展交通安全文艺作品创作,运用“法制下乡”、“文化下乡”、“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载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工作;协调共青团、工会、妇联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三)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报送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重要信息,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批示指示;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联动机制,配合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全市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城乡公共交通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市教育局负责牵头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承担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公共安全教育》师资、课时要求,切实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广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工作。
(七)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的遗体处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负责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普法计划的重要内容,将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纳入社会普法活动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实时动态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加强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设,负责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加大公安交警执法装备和交通设施建设投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资金足额到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对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落实市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十)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等工作;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工作;指导各县(区)“绿标区”划定工作。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三同步”制度,做好城区道路建设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经营单位、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准入和行业监督“三关一监督”贯彻落实,依法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制度、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和道路客运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依法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督促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安全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道路运输驾驶人继续教育管理,指导运输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十三)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村地区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道路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等工作。
(十四)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提高交通事故紧急抢救快速反应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十五)市工商局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工作。
(十七)市文化广电局负责指导做好全市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媒体宣传工作。
(十八)市安监局负责对死亡3人至4人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工作;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死亡5人至9人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十九)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立法工作。
(二十)市旅游发展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残联负责做好全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人员残疾类别、等级鉴定并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二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解除等工作,及时将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同时通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联动单位,并通过各种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
(二十三)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牵头负责全市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本溪银监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十六)本溪保险协会负责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十七)本溪军分区负责管区内军车号牌管理、军车驾驶人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军车违法行为抄告等工作。
(二十八)武警本溪市支队负责全市武警车辆号牌管理、武警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武警车辆违法行为抄告等工作。
第十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检查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
(三)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四)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督促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兑现。
(六)组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足额安排道路交通安全经费预算,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对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推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组织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做出界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