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6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17-12-15 | 成文日期: | 2017-12-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17年第6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6号(总第96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15号)(3)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5号)(12)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7号)(14)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8号)(16)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70号)(18)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71号)(22)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73号)(27)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本溪建设2017-2020年任务分工与年度目标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74号)(29)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7〕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本溪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
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寄宿制学校床位,着力解决“农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不同区域、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三)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农村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农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农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或超过97.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工作任务
(一)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
各县(区)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建设进程和常住人口规模情况,认真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依法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各县(区)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教育、财政、土地、建设、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在学校选址、土地划拨、规划立项、环境评价、批建手续、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
各县(区)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确保城镇郊区和农村小规模学校正常运行。着力提升农村教育质量,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农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农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农村教育短板。加快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农村教育实际,设置专门岗位,编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计划,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加强农村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师德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各县(区)要逐乡(镇)、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完善寄宿制学校、农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农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农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按照满足基本需求和逐校整体推进的使用原则,稳步推进《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2014-2018年)》的年度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规划内的薄弱学校基本教学条件得到有效保障,生活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切实落实我省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并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各县(区)要通过统筹安排以县(区)为单位核定的公用经费,优先保障各学校取暖及规模较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各县(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各县(区)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
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存量。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年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新增56人以上的大班额。已经存在的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17年全市要消除50%以上,到2018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从2017年开始,每年至少消除25%,到2020年全部消除,并基本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各县(区)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要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各县(区)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实施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
各县(区)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教育部研究确定的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农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和城郊薄弱学校流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额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编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农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志愿支教活动。按照省统筹安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县区政府,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改革农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各县(区)要实行农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农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农村教师荣誉制度,省政府对在农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市和县(区)政府对在农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使广大农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农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增加农村学校中级、高级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农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对在农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
各县(区)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省级统筹完善农村、城郊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到2018年全市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乡(镇)、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对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区)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完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基础设施、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农村及城郊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实施面向农村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九)深化随迁子女就学机制改革
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精神,以建立可携带教育经费为核心,健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日常运转保障机制,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分三档有区别地补助各县(区)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需求。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6〕18号)精神,落实县(区)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全面落实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
(二)落实政府责任
加强政府统筹,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各县(区)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各县区政府)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学校和校舍依法不准投入使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各级政府)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区)要加大对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各县区政府)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具体、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实施方案,对上述十项工作任务分别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6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无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要切实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五)各部门要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拆分多个部分重复进行防雷许可,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二、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保证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四)市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织制定和完善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纳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同时要组织做好地方防雷机构改革工作,增强公益性服务能力。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在开展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气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要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科技支撑能力。要组织开展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0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
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6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本溪市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胡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孙永哲 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
王怡强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淑英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统筹协调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孙永哲(兼)。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开征环境保护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明确环境保护税的入库级次、对开征环境保护税所需资金提供财力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2017年8月底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前期税源基础信息,包括核发排污许可的排污企业名称、所属区域、组织机构代码、主要污染物类别、2016年缴纳的各类排污费金额、污染物排放量和噪音分贝数的计算方法等;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日常环保监控数据和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向地税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地税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
市地税局:负责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向市财政、市环保部门反馈信息。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
本政办发〔2017〕6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企业对外投资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和域外投资。加强企业投资投向管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域外投资。强化企业投资管控能力,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二、加强投资项目论证评估
市属国有企业应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同时,对境外和域外项目,企业应组织同行业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意向。
三、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要严格规范董事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度,坚决杜绝董事会“一言堂”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董事在投资决策发表的意见要记录在案,作为董事履职评价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四、强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对出具的相关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批复实施。
五、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对投资额或资金来源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股权比例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额严重超出投资预算以及不能达到投资预期的等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严格追究重大投资项目损失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和监管部门要认真规范落实投资项目“三重一大”决策签字背书制度,并对投资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和监管部门不按规定违反投资决策程序的、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对应报告的项目隐瞒不报的、投资项目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7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精神,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在2017年7月底前建立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参与度高的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确定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2017年底前,全面启动基层立法联系点,按照立法计划,有序拓宽公众参与途径,掌握基层组织、各行各业、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的实际需求,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制度供给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内容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市政府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信息的定点联系单位,是基层组织和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途径,是市政府直接了解基层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需求的工作平台,受市政府委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二)对市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五)收集汇总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施行情况,配合开展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法治政府工作其他方面开展工作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机制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选取确定、培训指导、考评调整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县(区)政府法制办为协助联络和协调单位,指导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下列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一)在确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前评估及在具体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工作中,征求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审议说明中予以说明。
(二)通过实地走访、案例讨论、定点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切实做好立法后评估等有关工作,及时有效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与法治需求。
(三)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上一年度组织管理、调研论证、意见建议反馈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奖励和调整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依据,并向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有关县(区)政府通报。
(四)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立法计划等工作需要及评估结果,对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予以适时调整。
(五)加强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沟通交流、培训指导,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适时互送工作简报、文件汇编等学习资料,提高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质量。每年适时召开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措施。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要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联系和承办基层立法联系点具体工作。
(二)完善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立法经费中安排一定费用适当补助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统筹配套。工作经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工作。
(三)强化工作宣传。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更多群众参与到政府立法工作中,营造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浓厚氛围。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7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本溪市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
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统计局进一步推动全省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态势,切实做到“应统尽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服务业(贸易)单位健全登记注册,申报纳税手续,尽快纳入我市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贸易)单位统计范围;全面查找服务业(贸易)新的经营模式和经营业态,对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纳入统计范围,进一步提高对服务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工作内容
(一)对手续齐全、经营规模达到规模(限额)标准,但尚未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积极搜集并推动入库纳统。
1.推动达到限额标准的承包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食堂的餐饮单位(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2.推动专业批发市场中经营规模达到限额标准的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3.推动达到限额标准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4.推动产业园区中规模较大的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5.推动餐饮管理公司自营部分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6.推动达到限额标准的餐饮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7.推动各类市场的管理机构达到规模标准的纳入规模以上统计。
8.推动达到规模标准的快递企业、民办医院、民办学院等纳入规模以上名录库。
(二)对实际有服务业(贸易)经营活动,并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贸易)统计标准,但由于不具备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资格而未能入库纳统单位,推动其完善相关手续,入库纳统。
1.对从工业企业、仓储企业分离出来的,独立开展销售活动,尚未独立注册的产品销售部门,推动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取得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执照,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2.对在我市实际经营,尚未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省商贸企业分公司,推动其变更登记,在我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取得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3.对有对外经营活动尚未独立注册的机关、学校、企业、医院食堂等餐饮单位,推动其注册为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取得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执照,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三)对新兴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实际有服务业(贸易)经营活动,并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贸易)统计标准的,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符合规模(限额)以上纳统要求,推动其完善相关手续,入库纳统。
1.推动“互联网+”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如XX农村淘宝,可成立县级贸易经营类法人企业,下设的店铺可注册为其产业活动单位,也可视为销售门店,由法人企业统一上报数据(包含全部店铺的销售额);推动“百度外卖”“饿了么”等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的在本溪注册公司;关注本溪本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隶属我市,并且能够在平台上下单,交易商品)。
2.推动其他新兴经济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将现代旅游服务、城市商业综合管理、商业地产综合体、现代农村牧渔业综合管理、新型餐饮服务、新型便民服务业等,规范整理出符合规模(限额)服务业(贸易)入统范围,推动其完善相关手续,入库纳统。
三、工作分工
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为保证入库纳统单位不重不漏,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坚持“在地原则”。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9月30日前将从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到的单位名录,按“在地原则”分到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将在报单位基本名录库反馈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新增服务业(贸易)企业入库资料的审批;负责对新兴经济的核实认定;对新增单位开展报表人员业务培训。
市商务局: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开展电子商务单位名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名录。积极查找经营规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但尚未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推动其完善相关手续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新兴经济的调研。
市国税局: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2016年增值税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贸易)纳税人名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增单位的实地核查和入统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工商部门掌握的2017年新设立服务业(贸易)单位(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名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增单位的实地核查和入统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教育部门掌握的民办学校名录。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新增单位的实地核查和新兴教育(网上培训)的调研。
市卫生计生委: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掌握的民办医院名录。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新增单位的实地核查和新兴卫生(远程医疗、育婴医院、健康护理)的调研。
市发展改革委: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掌握的新兴经济单位名单、新落地投入运营的服务业(贸易)项目名单。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新兴经济的查找、调研、核实和入统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工信部门掌握的从工业企业分离出的服务业(贸易)单位名单;提供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单位名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兴经济的查找、调研、核实和入统工作。
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全力做好本辖区内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盘活“存量”,扩大“增量”,积极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统计、工商、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查找经营规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但尚未纳统的服务业(贸易)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手续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查找、核实新兴经济,对能够整合并纳入服务业(贸易)行业、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9月27日,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对本辖区内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大个体经营户进行调研摸底,掌握属于服务业(贸易)范围内的企业名单,初步了解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数据。
(二)筛选确认
9月29日至9月30日,各县(区)、本溪高新区汇总可能符合规模(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名单,并按统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筛选,剔除明显不符合统计制度要求的企业。
(三)材料准备
9月30日至10月12日,各县(区)、本溪高新区按照一套表入库申报要求,收集、整理营业执照、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等主要入库审批材料。按名录库审批办法,组织达到入库标准且要件齐全的企业做入库纳统准备。
(四)工作总结
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本溪高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于10月15日将总结材料报送市统计局、市商务局(联系人:张国峰、尚丽,联系电话:42805215、42845766)。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和省统计局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动此项工作。
(二)齐抓共管、加强协作。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牵涉企业类型多,协调配合要求高,各县(区)、本溪高新区要充分利用好行政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三)强化监督,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政办发〔2017〕7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本溪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我市“大平台” “大数据” “大系统”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本溪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通知如下:
组 长:隋显利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栾奎杰 市政府秘书长
赵永来 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成 员:彭良杰 市编委办副主任
沈建国 市国家保密局局长
祝凯旋 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危建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 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邴 靖 市科技产权局副局长
于文琪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冯大文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孙焕全 市智慧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包括网络建设、平台建设、应用建设、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政府系统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和各单位拟新建或改扩建电子政务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祝凯旋(兼)。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5日
本政办发〔2017〕7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健康本溪建设2017—2020年任务分工
与年度目标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健康本溪建设2017—2020年任务分工与年度目标分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7日
健康本溪建设2017—2020年任务分工
与年度目标分解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辽宁建设2017—2020年任务分工与年度目标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26号)要求,为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健康本溪建设,如期实现健康本溪2020年阶段性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健康服务体系完善高效,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形成内涵丰富、结构合理、完善高效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产业有较大发展,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全省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普及健康生活
1.建立健全全民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体系。建立健康教育队伍。在主要新闻媒体设置公益性健康教育平台。加大学校健康教育力度,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健康教育课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2.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开展减油、减盐、减糖,健康骨骼、健康口腔、健康体重“三减三健”为主题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营养工作的指导。加强居民毒品危害教育,健全戒毒医疗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3.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加大对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加强重症精神病报告登记和救治救助管理,推进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市级开通心理援助热线。提高突发事件心理危机的干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二)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4.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设施,提高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推行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牵头单位:市体育发展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5.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制定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发布体育健身活动指南,针对不同人群、不同身体状况开具运动处方。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发展群众健身休闲项目。(牵头单位:市体育发展委,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6.促进重点人群体育运动。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与器材配套。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基本实现青少年熟练掌握1—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促进妇女、老年人和职业群体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实施工间健身制度。推动残疾人体育工作与健全人体育工作同步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体育发展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
(三)保障健康生态环境
7.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等方面开发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深入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继续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噪声污染防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
8.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排污许可管理,推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排污台账,实现持证按证排污。全面开展排查评估,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强化监管执法,分类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探索建立高风险区域重点项目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
(四)保障公共安全
10.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从源头到食品消费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企业标准备案,落实企业标准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全覆盖。深入开展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治理。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11.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全面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规范化程度。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加强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完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管理清单,强化动态控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12.强化安全生产。加快构建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切实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遏制尘肺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13.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道路安全设施设计、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信息公开和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加大不合格企业处理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减少消费品安全伤害。(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15.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全民卫生应急自救互救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公共场所AED(自动体外除颤器)配备。(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红十字会)
(五)建设健康城镇
16.深入开展卫生城镇建设。全面启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高工程。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7.大力推进健康城镇建设。针对居民主要健康问题编制实施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积极引导卫生城镇向健康城镇发展,打造卫生城镇升级版。(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8.实施健康单位创建工程。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家庭、健康单位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健康学校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六)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19.推进完善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全市、县(区)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和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丰富和拓展项目内容。完善有利于人口发展的政策体系,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工作机制,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全面防治重大疾病。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深入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战略,尤其以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为重点,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有效应对禽流感、麻疹、疟疾、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加强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强化重大动物源性传染病的源头治理。(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农委)
21.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深入开展生育全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儿科建设。建立健全学生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建立老年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组织实施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工程。(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市保险行业协会)
(七)振兴发展中医药
22.强化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提升工程,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中医人才培养和中医专科专病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3.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发展。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积极培育海外中医药服务市场。培育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积极发展中医健康旅游,建设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基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平台建设,承接中医医疗服务外包。(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
24.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设中药材种子保护基地,实施野生中药材保护工程。推进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种植,支持北药等道地大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快中药新药、饮片、配方颗粒等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发展本溪药都产业集群。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现代中医药流通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科技产权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提升医疗服务优质高效
25.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基本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强化县级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6.转变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建立综合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构建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实现医防结合。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以疾病治疗为中心到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7.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增强患者就医获得感。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九)加强健康保障
28.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经办管理。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探索开展职工门诊统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的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9.提高医保管理服务能力。严格落实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商谈判与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全面实行医保智能监控。(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30.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牵头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1.深化药品、耗材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流通企业优化兼并重组,减少流通环节,丰富药品流通渠道和发展模式。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利用全省统一的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强化低价药、急(抢)救药、罕见药、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供应机制。提高基层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2.完善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物政策。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制定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发展大健康产业
33.优化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放开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结合,争创国家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规范发展,探索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应用服务等。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培育健康文化产业、健康休闲产业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打造具有国内竞争力的健康医疗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第三方支持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发展委、市旅游发展委)
35.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身休闲设施建设、运营。推动体育项目协会改革和体育场馆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改革,加快开放体育资源,打造“健身休闲综合服务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丰富业余体育赛事,打造健身休闲示范区、健身休闲产业带。(责任单位:市体育发展委)
36.发展医药产业。加强医药技术创新,推动医药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实施“创仿结合战略”,推进重大疾病、多发性疾病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创新药物产业化。加强影响医疗器械设备性能和成本的核心部件开发。大力推进高端医疗器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健康本溪建设的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对任务分工和年度目标,精心安排部署,分解细化,列出时间表、路线图,落实到具体部门及责任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健康本溪建设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意识理念,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健康本溪建设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调度,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结果。
(三)做好跟踪分析,强化责任落实。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跟踪分析,依据健康本溪建设2017—2020年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分解,对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并根据省、市要求对目标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