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5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17-12-15 成文日期: 2017-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2017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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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17-12-15 13:53:08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5号(总第95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18号)(3)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17号)(8)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7〕20号)(13)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19号)(34)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4号)(4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6号)(44)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7〕1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促进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形成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按照国家“只减不增”的要求,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受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保持专营制度稳定。鼓励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停产歇业、因故退出或破产倒闭等连续3个月不能持续经营的,由省盐业主管部门将资质证书缴回。其他各类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市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完善专业化监管体制
  保持我市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盐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是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业市场发展稳定。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盐业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盐业执法部门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范围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批发销售食盐。具备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来我市开展跨区域合作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以及受委托单位(个人)有关情况提交市盐业主管部门,并随时接受盐业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海水养殖用盐、农业用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以及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市盐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举报电话:024-42161300,18904947306)。
  盐业改革过渡期间,市盐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开展食盐市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食品加工、集贸市场、学校食堂、餐饮业等场所及酱菜腌制、畜牧用盐等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盐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加快建设我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要加强盐业监管部门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盐业监管人员素质,保障盐业监管工作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大对盐业监管所需仪器设备的投入,保证监管机构经费需求。
  四、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取消对食盐批发企业经营区域限制。我市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可自主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也可自主从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省内其他各市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可自主在我市开展食盐批发业务,也可通过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形式,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外省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在我市销售食盐产品,需符合辽宁省食盐标准和相关规定。在我市依法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食盐企业,应当提供企业信息材料,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批发许可证编号、企业销售食盐品种及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五、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六、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进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各种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业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七、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按照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由省级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省政府分配到我市的省级食盐储备任务由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担。本地食盐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由市、县两级食盐批发企业分别承担,即在正常情况下我市(含两县)3家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企业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食盐平均月销量。要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确保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食盐供应。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处置食盐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县食盐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市盐业主管部门要对食盐企业省级食盐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进行检查指导。
  八、严格规范辖区内食盐批发企业资质
  市盐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依法、依规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市盐业主管部门在书面警告无效情况下,可报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书:
  (一)参与制贩假盐的;
  (二)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
  (三)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的;
  (四)年累计一定天数食盐社会责任储备量达不到1个月平均销量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的;
  (六)发生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将信用建设和信用记录的建立与打假行动密切结合,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措施做好行业监管,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继续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碘缺乏病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我市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确保居民能够购买到合格碘盐产品。
  市卫生计生、盐业、新闻广电、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同时,市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省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做好动态监控。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其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求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要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加强市场质量监管和无碘盐调控,避免无碘盐无序进入市场。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满足我市特定人群无碘盐消费需求,设立无碘盐销售点;从事食盐零售的业户需销售无碘盐的,必须从省盐务局指定的无碘盐供应企业购进无碘盐;无碘盐销售区要有明显的“无碘盐”标识,并注明无碘盐使用人群;无碘盐购买者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医院证明,到无碘盐销售区进行购买;销售无碘盐的单位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无碘盐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制。市盐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无碘盐的供应,改进供应方式,扩大供应渠道、网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十一、加强应急机制体系建设
  市盐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精神,加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应急机制建设,对《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健全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一旦遇到市场波动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涉盐县(区)、企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为全市食盐安全提供应急制度保障。
  十二、完善盐业法规规章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建立健全我市盐业法规规章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三、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
  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市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按规定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按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由市政府负总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政府成立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两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
  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7〕1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网格化
  监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预防在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7〕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从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出发,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确保全市企业融入“定级、定格、定人、定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格,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监管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构建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一)网格设立原则
  建立市、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施有效监督。
  四级网格中,以县(区)、乡(镇、街道)两级为重点。市级网格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14〕19号)要求,各部门对应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定直接监管企业(含人员密集场所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下同)。县(区)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除市级直接监管外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管。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最低由县级行业部门进行监管。乡(镇、街道)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除市、县(区)两级直接监管外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管。村(社区)级网格,负责辖区内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以外小微企业的安全监管。上级网格负责监督下级网格履职尽责情况。
  (二)制作网格化监管地图
  根据划分的网格,县(区)、乡(镇、街道)分别制定相应的网格化监管地图,标明网格颜色及面积、主要街道、建筑、单位、场所等。网格颜色是按照企业、场所安全生产危险程度、重大危险源分布、事故隐患情况、事故发生频次等确定的危险程度颜色,按红、黄、绿依次降低一个级别,实行示色管理,即红色为禁止,应采取专门措施,加强监管频次与力度,立即消除;黄色为预警,应引起重视,采取措施进行改善;绿色为安全,应继续予以保持。
  (三)创建市、县(区)两级信息系统平台
  一是依托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涵盖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及市级直接监管企业。二是各县(区)依托省、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本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涵盖辖区内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企业。三是市、县(区)两级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并实现与省级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四)网格化监管运行
  制定网格化监管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保障网格运行的各项工作制度。网格化监管各类人员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网格内企业、场所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逐级排查、汇总报告各类安全监管信息,按权限进行处理。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按年度监管计划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村(社区)网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日常检查,并录入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五)网格化监管培训
  逐级开展网格化安全监管培训工作,提升各级网格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政策、业务、技术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发现隐患、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工作职责
  1.为加快推进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本溪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发展委、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供销联社、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市烟草专卖局等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2.市级网格长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市政府分管对应行业领域的负责人,监管负责人是行业部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本部门的网格长。
  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领导工作,制定本部门网格化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编制责任架构图,制定印发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采集直管企业信息,建立工作档案。网格长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管负责人是部门分管负责人,监管人员是分管行业处(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3.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计划检查网格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检查安全事故多发单位和重点、危险场所。
  4.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听取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研究解决网格化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检查、抽查网格化监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县(区)政府工作职责
  1.成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将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纳入本地区安全运行整体框架谋划推动,制定本地区网格化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监管地图和责任架构图,采集直管企业信息,建立工作档案,制定印发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县级网格长为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本级政府分管对应行业领域的负责人,监管负责人是行业部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本部门的网格长,监管人员是分管行业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2.要定期检查、抽查本地区网格化运行情况,督促网格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3.要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听取、掌握网格化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部署安排相关工作。
  4.协助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抓好责任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1.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网格化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监管地图和监管责任架构图,制定印发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采集监管企业信息,建立工作档案。网格长是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监管负责人是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对应行业领域的负责人,监管人员是各办(站、所)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2.按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监管责任区安全。协助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抓好责任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村(社区)工作职责
  1.成立以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社区)网格化安全监管工作,采集监管企业信息,建立工作档案。网格长是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监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由村(社区)自行确定。
  2.要强化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排查、上报区域内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协助乡(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抓好责任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有关部门成立网格化监管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必要的费用,在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县(区)政府组织落实对辖区网格化监管对象“全覆盖、无死角”的统计排查,为网格划分提供基础资料。统计排查结束后,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逐级划分安全生产监管网格,确定网格长、分管负责人、监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保障网格运转的各项制度。同时,各县(区)、乡(镇、街道)要绘制网格化监管地图。
  (二)实施阶段 (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初步建立的网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开始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分级开展培训,采集企业信息,建立企业台账,实施分类分级,督促企业排查上报事故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考核验收阶段 (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后,各县(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网格化监管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确定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要将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评先晋优挂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全力抓好落实。市政府将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水平。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所需资金,从人员编制、软硬件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装备水平与监管能力,做到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网格化。
  (三)强化培训指导,提高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运行质量。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转的培训指导,通过参加省、市培训和自办培训班等形式,培养业务骨干,扎实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网格化监管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情况报市安监局(联系人:徐海,联系电话:44516225)。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2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关于修改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5〕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城乡统筹,标准适度。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含重度病残人员)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以及三级多重残疾人。
  (四)病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病残人员。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财产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本溪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护理补贴。
  (八)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十)市以上确定的少数民族基本生活类补贴。
  (十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十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死亡,或经法定程序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重度残疾(含重度病残)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三章    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给予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纳入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范围。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按本市现行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最高限额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100%比例救助。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享受基本殡葬费免除待遇外,可为其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金,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丧葬办理事宜,对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对于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丧葬费用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五)提供住房保障。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
  (六)提供教育保障。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七)提供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实行同一标准,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实行同一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当地现行低保标准的1.5倍、1.8倍执行,并随当地低保标准增长适时调整。特困人员确无生活来源的,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全额享受救助供养待遇;有部分生活来源的,差额享受救助供养待遇。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程度分档设定,按照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
  1.全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
  2.半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
  3.全自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适时调整。

  第四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    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的相关标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四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档次。

  第五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十六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集中供养。对城区需要集中供养的城镇特困人员,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置到市级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本溪县、桓仁县的城镇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置到本级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统筹安排当地集中供养资源,为所有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各级供养服务机构担任监护人。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本人不动产的物权,或者依法继承、接受遗赠不动产的物权,可以在入院供养之前与所安置的供养服务机构签定物权交付监护、处置合同或协议,在特困人员死亡后由其所在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处置。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预算。要加快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等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重点推进现有机构设施达标,使生活用房、消防设备、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需求,改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
  强化供养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职责,逐年提高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要优化配置本地区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资源,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照1:10、1:6、1:3的比例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配备专门人员、落实协议合作单位、招募志愿者等为特困人员配备心理咨询服务和医疗服务人员。各地可根据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委托民办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其提供供养服务和医疗保障,必要时送专业机构集中供养或医疗救治。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按照城乡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本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长期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附件1)。对于长期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申请人,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沟通情况,避免重复救助。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要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和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7天。
  第二十三条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7天。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已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信息核对。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类管理档案。
  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长期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迁移的(迁移1年以上),应当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同时填写《本溪市特困人员变更明细表》(附件4)。

  第七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户籍迁出本市。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六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其中已入住公办供养机构的,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接回。
  第二十八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八章    救助供养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要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资金安排满足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的需求,确保敬老院、福利院等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区)政府按照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和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在每年年底前,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动态管理的要求,编制下年度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预算方案,按法定程序列入本地区年度预算。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应当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月(农村可以按季)发放给本人。救助供养金发放应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应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审核后,根据月支出计划提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特困人员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按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到城乡特困人员个人账户。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救助供养资金自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入院之日起的次月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供养的,可直接发放到特困人员手中。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委托照料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或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由社会组织按规范标准为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为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核定、信息核对、审核审批、档案管理、购买服务、业务培训、信息系统等工作提供保障。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民政、卫计、教育、财政、监察、审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保障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第三十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民政部规定式样,由市、县民政部门制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编号为15位数字,1—6位为本地区行政区划代码,7—10位为批准当年年号,11—15位为当年本县区办理证书序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113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7〕1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4日


  本溪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
  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2号)精神,充分发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叠加效应、聚合效应、倍增效应,进一步激发“双创”活力、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智慧城市应用综合优势,以加快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重点,以高速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产业为支撑,不断打造新形势下产业竞争新优势。把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大力拓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努力推进制造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加强互联网创新要素、创新体系和创新理念与产业发展的对接应用,最大程度汇聚各类创新力量,带动技术和模式创新,不断培育新兴业态和产业新增长点。
  坚持两化融合。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的平台作用,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向传统产业各领域环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
  坚持开放共享。鼓励基于互联网的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配置效率,加快建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开放型产业生态体系。
  坚持安全有序。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夯实技术和产业支撑能力,强化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保护,健全标准体系和法规制度,完善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进一步深化,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普及率达到80%,培育10户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步伐进一步加快,工业产品和成套装备智能化水平得到提升,信息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50户。
  到2025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迈上新台阶,培育30户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可推广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小微企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应用率达到50%以上,融合“双创”体系基本形成,互联网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支撑平台。形成自主可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信息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0户。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形成制造业管理标准新格局。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为引导企业战略调整、业务转型、组织变革、新型能力培育的重要抓手。到2018年,5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1家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50余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形成以管理标准促创新、促转型、促发展的新格局。持续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贯标模式和机制。加强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贯标质量保障体系,在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业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中采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结果,加快形成市场化采信机制。加快培育互联网环境下的企业新型能力,组织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明确两化融合发展目标、重点方向和实施路径。分行业、分领域遴选一批贯标企业,总结提炼两化融合经验和做法,开展示范推广,引导企业加快互联网环境下的业务创新和组织变革,培育数据驱动、网络协同、精细管理等新型能力。开展区域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导科学推进两化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本钢)
  (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增强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围绕智能化改造、产品智能化提升、智能制造服务体系、绿色制造、互联网+制造业等5个方面,推动智能制造产业加快发展,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业产品智能化水平,培育现有的装备制造、工业软件研发和设备服务企业,重点发展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检测分析设备和智能化成台套农机田间作业装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智能制造装备及关键功能部件的生产项目到本溪落地实施建设。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推广绿色制造,建立重点行业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溪湖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信息管理体系,在冶金、铸造、建材、医药等产业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节能改造、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清洁生产等工程,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传统产业企业。推进产业云建设,促进产业大数据集成应用,加快危险化学品、食品等行业智能检测监测体系建设,推动柔性制造、大规模个性定制等制造模式创新试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本钢)
  (三)积极支持数字化体系平台建设,创造融合发展新活力。互联网广泛融入生产制造全过程、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催生一批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构建互联产品、互联制造、互联物流和互联服务四大系统,以及构建商业网络、实时供应链、全渠道商务、人力资源四大支撑应用云,打造“1+4+4”的全新体系,即一个平台、四大系统和四大支撑。支持制造企业、物流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推动企业建立基于数字化平台的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支持冶金、装备、医药、电子信息等制造企业加快构建产业链协同研发体系,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发展基于数字化平台的协同设计模式,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服务新方式;推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测试验证等资源的开放共享,打造数字化生态系统。提升数字化平台综合支撑能力,开展面向行业、区域的商业网络建设示范工程,实施全供应链和全渠道商务的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人力资源支撑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打造市场化与专业化结合、线上与线下互动、孵化与投资衔接的创新载体。(责任单位:市智慧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双创”平台,培育制造业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面向制造业企业的互联网服务体系,促进企业不断提升应用互联网的水平和两化融合能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不断改善。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实现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服务协同。鼓励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打造开放共享的资源平台,与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门槛、以租代建、支持核心业务发展的服务。探索供应链金融、电子商务信用融资等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和新渠道。推动互联网技术应用,加强工业云平台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建设,提供面向小微企业的在线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与分析等软件应用服务。支持电信运营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实施专项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应用解决方案等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创新业务模式、扩宽营销渠道、改进产品服务。建设一批智慧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供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互联网应用的基础设施、软件支撑、网络安全、数据存储等服务。依托各类中小企业信息化辅导站、培训基地、体验中心等服务机构,广泛开展信息化人才培训、服务和产品展示、应用推广活动。(责任单位:市智慧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创建安全保障新生态。加速宽带骨干网结构升级和网络扁平化改造。到2018年,基本实现全光纤网络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光纤到户率由目前的95%提高到100%,老旧小区光纤改造率达到100%。根据业务需求持续进行带宽扩容,逐步整合IP和光传输资源,在融合的IP和光网络架构中实现高效流量类型扩展,优化核心网。实施各类城域网优化改造工作,满足宽带化、智能化、个性化要求,提高话音、视频、数据等多业务综合承载能力。继续深化网络转型,积极推进核心网智能化、接入网宽带化、承载网IP化、业务网综合化。加快IPv6商用网络建设,推进IPv4向IPv6的网络过渡与业务迁移,稳步推进互联网网络升级。加速推进“光进铜退”工程实施,广泛采用PON(无源光纤网络)技术实现接入光纤化,实现网络结构扁平化,同时为用户提供更高接入带宽。采用无线局域网(WLAN)、移动通信网、网状网(MESH)等无线技术,提升城镇区域各商务中心、产业园区、医院、体育场、学校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无线宽带接入能力。全面实现全域3G及4G网络的无缝覆盖。完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指导企业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报告和用户通知制度。持续开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治理,完善恶意程序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
  (六)发展壮大信息技术产业,提升产业融合发展新支撑。加快软硬件技术升级,不断夯实产业基础,到2018年突破海量存储系统、安全防护产品、智能终端、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先进模范企业,建设安全可靠的产业生态体系。支持高端工业软件、新型工业APP的研发和应用,带动产品从研发到制造的全流程信息化。在冶金、装备、建材、医疗、光电子等领域,支持和鼓励以需求为导向的工业软件研发设计和应用实施,推进嵌入式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开发应用。推进我市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工业软件设计、研发、测试等环节公共服务能力,力争打造覆盖全市的工业软件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本钢)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合作,构建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把推进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和实施《本溪“制造+智造”强市建设行动纲要》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整体规划和布局,有序推进实施,完善服务,加强引导,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产业发展,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拓展,相互借鉴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促进制造业新业态、新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
  (二)加强基础建设。巩固网络基础,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推进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动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大幅提高网络访问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使互联网下沉为人、机、物泛在互联的基础设施。 做实产业基础,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以及高端传感器、工控系统、人机交互等软硬件基础产品。运用互联网理念,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用高效整合的技术产业集群,打造国际先进、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智慧办、市公安局)
  (三)实施“双创”驱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模式,支持开展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推进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区域化、链条化发展。积极开展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创新政策试点,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税收、保险政策,打造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生态体系。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产业创新网络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平台,并逐步形成创新网络。(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科技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人才战略。加强应用能力培训,鼓励“大学创业园”招才引智,支持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促进双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传统产业等领域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互联网技能培训,鼓励互联网人才与传统行业人才双向流动。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面向互联网融合发展需求,鼓励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能力设置相关专业,注重将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尽快引入相关专业教学中。鼓励各类学校聘请互联网领域高级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加强产业领域实验教学。鼓励联合培养培训,实施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鼓励校企、院企合作办学,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深化互联网领域产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实训基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院校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在院校建立产业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拓宽产业融资渠道。选择重点领域,加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重点促进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传统产业等领域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加大政策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鼓励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新模式。(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产权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本溪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6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本溪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规划、指导、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解决“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隋显利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栾奎杰    市政府秘书长
          赵永来    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成  员:金晓虹    市编委办主任
           祝凯旋    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刘福全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衣福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方  颖    市财政局局长
          于文琪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孙焕全    市智慧办副主任
          段庆伟    市信息中心主任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祝凯旋(兼),办公室副主任于文琪(兼)、孙焕全(兼),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四、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例行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各项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6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城区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城区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县(区)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县(区)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负总责,各县(区)具体实施。市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强化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16〕20号)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65%。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切实做到能放全放、应落尽落。全面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五)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在我市购房落户不得设置对房屋面积和房款金额的限制,取消投资落户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的限制。(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建立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较多地区倾斜。(市财政局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贯彻执行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地区倾斜的政策。依据国家新修订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调整市对下资金管理办法,将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我市城市规模,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深入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潜力,进一步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根据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财力状况、债务风险、投资需求等因素,规范履行法定程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在限额内举借新债,统筹安排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普通公路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支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积极配合做好PPP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工作,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支持和引导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坚决杜绝以强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同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解决承包纠纷。(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同时,将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房产局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经办服务和相关数据交接工作,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重复参保和待遇重复享受问题,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居住一年以上已进城落户的我市农民,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按我市城镇居民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办理,保障其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凡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执行。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调查制度,完善市级人口城镇化率推算方法,及时准确反映市级人口城镇化率指标的变动情况,并列入市级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八)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级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工作,确保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