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17-08-28 | 成文日期: | 2017-08-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17年第3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3号(总第92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规章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体林地 “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9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0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38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31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3月24日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
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负责的发票管理事项已被取消,市政府不需再委托其行政执法,为此市政府决定对《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予以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6日
(发至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集体林业改革综合试验示范区建设的部署及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集体林“三权分置”工作安排意见,自2017年开始在全市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是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顺应农民保留林地承包权、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意愿,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集体林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进一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实行集体林“三权分置”,是对集体林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明晰集体林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对于促进集体林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地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重点对全市集体林地(林木)已发生或拟发生流转的林权,对其中的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已经流转的林权,对其中的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签订完善合同,并向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一)对承包农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只发生经营权性质的权属流转,已签订合同,但未对受让方发放林权证的,对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向受让方补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对承包农户新发生林权流转的,及时对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向流转受让方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三、工作机制
建立“市级领导、县(区)组织、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工作方案;县(区)林业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下派工作组督促、指导乡(镇)组织实施。
四、林地经营权登记
林地经营权登记,是对从林地承包经营权分出的经营权依法进行确认登记。本次试点重点对发生流转的林地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并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一)林地经营权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林地经营权分置、流转和经营权益的有效证明,由县(区)政府统一制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承办经营权登记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的具体工作。
(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有效期限以流转合同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登记,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登记机关在林地经营权登记时,应同时在林地出让方《林权证》上注记该宗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对原《林权证》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登记的,应予以撤消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公告作废,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2.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4.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5.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6.属于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的;
7.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五、《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携带林权证、林地流转合同、收款收据、林地(拟)发展项目,共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申请转移登记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征得原林地承包人同意,并要求三方到场签字确认。
(二)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已流转或拟流转林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受理。对审核无误的流转地块,经村委会受理后登记造册,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受理表》。
(四)外业调查。由县(区)、乡(镇)林业部门业务人员组成的督导组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开展全村森林资源调查,查阅林地流转合同,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地块逐块进行外业调查,绘制GPS实测图并登记造册,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台账》。个人流转的,需流转双方签字认可;集体流转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五)公示。村委会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台账》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公示回执。公示期内,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六)填写申请表。流转双方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当地乡(镇、街道)审核。
(七)发证。流转双方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申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并携带以下材料:
1.《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
2.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林地流转合同原件;
4.《林地经营流转外业调查表》;
5.流转地块实测图;
6.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
7.公示回执;
8.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需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评估报告。
六、时间安排
(一)组织宣传发动阶段(4月 15 日—5月31日)。各县(区)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利用电视、报纸、版报等媒体或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10月31日)。按照《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各县(区)对“三权分置”工作做出全面总结、验收,相关材料由县(区)、乡(镇、街道)、村分别进行存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各县(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坚持科学推进。要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实施,明确试点任务、方向和时间表,确保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和成果验收。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督察室、市林业局要定期对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
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标本兼治,坚守安全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始终保持良好态势。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组织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4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为深入整治阶段,要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为深化提升阶段,要彻底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
五、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和市安委会要求,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城镇燃气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对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排查、统计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自动化控制等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1.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加强化工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和危险化学品罐区风险管控。督促、指导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4.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责任。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条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5.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突出重点,加快剩余隐患整改进度,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杜绝新增隐患。加快完成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安全依法治理
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要依法履职,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规范产业布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要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落实“一书一签”要求。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服务业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科技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6.依法追究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4〕15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5〕7号)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8.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作用,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严格安全和环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安全、环评机构资质审查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评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七)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2.实现全市监管信息共享。依托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3.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
(八)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规范应急处置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件,推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强化专业应急能力建设。规范救援队伍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逐步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同时探索建立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调度体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及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九)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科学认知水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产权局、市文化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0月底前深化提升整治成果)
3.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研究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途径,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矛盾。(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落实工作责任,部署治理任务,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局级负责同志和1名处级联络员,并将名单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综合治理期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9年12月底前将本县(区)、本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全市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市国家扶贫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对象、标准、管理衔接为重点,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帮助其脱贫增收;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和扶贫对象准入和退出标准、程序、核查方法,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坚持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及时共享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及其相关信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发低保金,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给予分类施保。(牵头单位: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扶贫办)
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并按规定发放补贴金。(责任单位:各县区)
(二)加强对象衔接。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家庭。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要率先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两县政府)在综合两县试点做法基础上,制定相关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农委、市残联)
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其就业方式,合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乡(镇、街道)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
完善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农村低保家庭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视其脱贫稳定情况,继续给予不超过1年的低保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区)
(三)加强标准衔接。加大低保标准调整统筹力度,确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标准每年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的增长幅度,始终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动态变化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加强管理衔接。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街道)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区分对象类别,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动态核查,并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加强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办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要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已经在册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乡(镇、街道)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重要性、紧迫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依托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加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2017年5月底前,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办要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
(二)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委要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管理规范;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工作会商,协同推进衔接工作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各县区)
(三)做好基础工作,摸清人员底数。2017年5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2016年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开展的“百日核查行动”基础上,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规范以上人员档案管理,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统计表样附后),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区)
(四)抓住重点难点,全面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家庭认定、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是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重点难点,本方案下发后,本溪满族自治县和桓仁满族自治县要立即先行试点,加强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的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责任单位:两县政府)要重点尝试解决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
2.探索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家庭。
3.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
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综合两个试点县做法的基础上,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制定相关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农委、市残联)
(五)遵循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实施。本方案中政策衔接部分,生活救助和扶贫政策要立即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本方案中政策衔接部分,要按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本民发〔2012〕42号)中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标准,对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全额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筹集。(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本方案中标准衔接部分,要在2017年7月1日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予以考虑。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要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0号)规定随时开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本方案中对象衔接和管理衔接部分,要于2018年5月1日前制定市级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农委、市残联)
(六)提高工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继续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按照乡(镇)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人配齐配强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要创新工作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养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要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
(七)强化监督问责。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低保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因素。加大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工作约束力和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各县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
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总体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层级。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的政策要求。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在全市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以上。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以上。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五)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实施保障标准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2号)有关要求,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的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关注市场价格动态以及对补助对象的生活影响,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共同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工作,并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加强资金保障。密切关注当地物价走势,做好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抓好责任落实。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联动机制,积极落实执行,对联动机制相关情况密切关注,提高市场监控敏感度,适时提出完善联动机制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联动机制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联动机制执行情况,并上报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重点宣传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全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时,要对此项工作做必要的报道,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加社会各界对联动机制的关注度,增加受补助对象的认知度,促进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2017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要求,我市对2017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和汇总,共涉及23个部门132个检查事项,其中市国土资源局检查事项1项、市国资委检查事项2项、市科技产权局检查事项1项、市消防局检查事项4项、市房产局检查事项6项、市文化广电局检查事项17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查事项10项、市气象局检查事项1项、市工商局检查事项5项、市烟草专卖局检查事项1项、市环保局检查事项1项、市人社局检查事项1项、市体育发展委检查事项2项、市农委检查事项12项、市旅游发展委检查事项6项、市水务局检查事项19项、市质监局检查事项7项、市服务业委检查事项13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检查事项6项、市卫生计生委检查事项4项、市交通运输局检查事项5项、市国税局检查事项7项、市地税局检查事项1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7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已在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enxi.gov.cn/上公示)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要切实打造优良营商环境,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执法检查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整合,简化程序,明确具体时间,实行合并检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3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准确界定和厘清社区工作者的边界与职能,进一步强化社区工作者管理,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31号)和《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界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
(一)经公开选拔考试,被聘为社区服务工作站合同制的,并享受政府报酬待遇的人员;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报酬待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三)经社区党组织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者因社区党组织成员岗位出现空缺,被上级任命并纳入社区工作者编制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性质:
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是社区服务工作站的合同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公共服务任务,参与社区自治活动。服务工作站站长一般由居委会主任兼任。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承担社区自治的各种任务,协助和参与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服务。其中,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参照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进行管理,享受政府支付的报酬待遇。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与报酬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共建活动和协商议事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帮扶济困等工作。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制度待遇。我市需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逐步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报酬标准,由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社区工作者参保、缴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职数规定:
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职位数量,根据每个社区居民户数来确定。全市各城市社区都要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1名;同时,老旧小区按每300户配备1名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混合小区按每400户配备1名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新建小区按每500户配备1名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的原则核定社区总的岗位编制数。当前社区工作的低保救助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劳动救助工作人员和残疾人康复协调员所占岗位,一并计算在核定的各个社区工作者总数之内。
两县的城镇社区,可参照城区城市社区的标准,确定社区工作者岗位数量,也可由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法自行决定。
社区党组织都要选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提倡书记主任“一肩挑”,专职副书记可与居委会成员或服务站工作人员交叉任职,不另增加职数。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居委会成员一般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四)新进社区的所有专职工作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上;
(五)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在社区工作的年龄上限,按照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计算。
如经本人申请,报经市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区工作者可以变更首次参保、缴费时的工作身份,按照变更后的工作身份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同时继续缴纳社保费至新的工作身份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的入口与出口的年龄,参照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办理。
第九条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的选拔聘用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工作者的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报酬管理和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从事社区工作者岗位三年以上,或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含助理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办法规定其他条件下优先或加分录(聘)用。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程序:
(一)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通过公开考试聘用。县(区)民政部门核实所需人数,报市民政局核准统一组织公开考试,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经面试考察后确定最终聘用名单;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坚持“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代表(含户代表)大会在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三)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
(四)非换届年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出现空岗达到一定数量时,参照上述规定启动公开考聘程序。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实行聘任制。新录用为社区工作者人员须经三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予以转正,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次相同。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实行实名制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民政部门须统一进行社区工作者归口管理。未经公开考试和市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核准的,不得新录用为社区工作者。
第十五条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应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聘任证书》,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由街道办事处颁发《当选证书》,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凡经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的,不再重新进行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一经当选或聘任,须与县(区)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签订《社区工作者社区岗位就业协议》。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按照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和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实行不同的档次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节假日、带薪年假、婚丧假等待遇,按照社会保障法有关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假时间按照其从事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
第二十条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受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领导与管理,接受县(区)政府及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调动或解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必须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作出调动或罢免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纳入社区工作者系统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要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县(区)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要建全社区工作者档案。社区工作者出现变动的,各县(区)需及时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每年要对社区工作者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未经县(区)民政局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借调社区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每年对县(区)社区工作者的在岗情况,要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抽查,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考核由乡(镇、街道)协助县(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由各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评议、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按照居民评议占50%、业务部门评议占30%、社区工作者互评占20%的比例,汇总形成评议结果。
社区工作者的半年、年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有条件的县(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可逐步推行第三方参与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每年可对社区工作者组织一次笔试考试,纳入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居民评议,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进行,要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和居民组长的意见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由乡(镇、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开展社区工作者互评,应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代表会议上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第三十条县(区)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居民、上级业务部门、社区工作者之间三种考核意见后,形成最终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解决问题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情况;
(二)对相关政策、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情况;对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掌握情况;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情况,遵守纪律等情况;
(四)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质量、效果和效率以及个人发挥作用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可分为优秀、称职、告诫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谈话:
(一)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
(二)对所担负的工作不能全面完成,某项工作经常出现差错的;
(三)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5天或1年内累计无故缺勤10天以上的;
(四)其他经综合评价后,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
告诫期为三个月。告诫期满合格的,定为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
(一)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5%的;
(四)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
(五)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六)无故连续缺勤10天或1年内累计无故缺勤20天以上的;
(七)连续两次考核为告诫的,或连续两年内两次考核为告诫的;
(八)另有兼职和报酬,不能保证日常工作出勤时间的;
(九)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五条社区工作者经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应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第三十六条1年内的半年、年终两次考核中,有一次被评定为告诫的,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期间按60%发放报酬待遇;培训后视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辞退。
第三十七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罢免或解聘。
第七章 社区工作者培训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都要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制度,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奉献精神以及低保、就业、保险、老龄、助残等业务培训。培训计划完成情况须列入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要完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专业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参加40课时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每年要至少培训一次。
第四十条各县(区)和乡(镇、街道)均要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培训情况。培训不合格的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八章 社区工作者的退出
第四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退出机制:
(一)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计算)后,次月起应立即退出社区服务工作站岗位,停发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
(二)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经年度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由社区服务工作站提出建议,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后予以解聘或辞退;
(三)社区工作者因居住地变迁、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经社区居民代表(或居民)大会通过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备案;
(四)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的专职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比照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的规定办理,也可转为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党组织的非专职成员,停发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
社区党务工作者的退出,按党章和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罢免: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的,应启动罢免程序。罢免成员议案中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经综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低保、救助等待遇的;
(四)居民满意率低于60%、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5%或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
(五)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存在其他不适合社区工作问题的。
社区工作者被罢免、解聘、撤职后,报市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社区工作者连续10天以上旷工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对考核、解聘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解聘处理意见的当地县(区)政府法制部门或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社区居委会成员对考核和罢免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街道)提出复议申请。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对考核和解聘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或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市社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自行解除,其享受的各种报酬待遇随即终止: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被依法罢免的;
(二)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被解聘的;
(三)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因所在社区撤销的;
(四)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五)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参加邪教组织的;
(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在新一届社区选举中未当选的;
(七)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聘任期满未被续聘的;
(八)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在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九)专职党务工作者被上级党组织解除职务的;
(十)社区工作者自动离职的;
(十一)其他应予以终止关系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试行)办法》(本民发〔2015〕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本溪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市江河湖库(以下简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有效恢复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水经济、传承水文化为主要任务,立足我市河道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基础,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富庶的新本溪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
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将其作为近期核心工作之一,形成合力,主动作为,全力推进。
(二)坚持尊重自然,持续发展
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必须充分体现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科学理念,以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河流的自然层级决定了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关键在支流、重点在基层,因此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是关键,分级负责是抓手。
(四)坚持科学管护,因地制宜
全市各流域条件差别较大、地势地貌迥异不同、经济发展并不均衡,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各不相同,因此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必须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突出重点、对症下药。
(五)坚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
河湖环境、水质破坏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河道治理保护不会一蹴而就,河湖管理保护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统筹谋划、远近结合,总体安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六)坚持水下地上,标本兼治
河湖本身并不生产污水和垃圾,造成水质污染、环境破坏的主要根源在河外,因此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必须立足“固本清源、由表及里”。
(七)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以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一)推进目标
2017年4月底前,完成市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市、县、乡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人员确定工作,并由各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组织全面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2017年5月底前,完成县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乡三级河(段)长人员确定工作,完成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配置工作,建立各级河长会议制度。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考核办法》和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编制工作。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市级重点河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工作。
2018年6月底前,制定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完成河长制系统考核目标及全市河长配置等相关情况档案建立工作,使河长制落地生根,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二)实施目标
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全面完成市、县、乡三级河长设置。
实施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到2020年域内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4.1%,全市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73.68%以上,全面实现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100%;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域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100%;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杜绝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湖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逐步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重点河流: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全市初步划定13条河流与城市山洪沟为重点河流,分别为太子河、浑江、富尔江、细河、草河、北沙河、三道河(细河支流)、大雅河、南太子河、南沙河、卧龙河、下牛河、田师府中心河,城市山洪沟包括双泉寺河、福金沟、千金沟、转山沟、张家河、大峪沟、郑家河、彩屯河、溪湖河等。
四、组织体系
(一)河长
1.河长设置。
河长分为总河长、副总河长,流域河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流、河段、水库、电站河长。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流域河长、重点河流河长及河(段)长由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兼任。
(1)设置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2)设置流域河长,分为太子河(含草河)流域和浑江流域,由副总河长兼任。
(3)设置重点河流河长,全市划定13条河流与城市山洪沟为重点河流,分别设置河长。
(4)设置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各县(区)按河流属地设总河长、副总河长,乡(镇、街道)按河流属地设总河长(乡级可不设副总河长)。
(5)设置河流、河段、水库、电站河长。按照属地与管理权限设置相应河长,做到不重不漏。
2.河长职责。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流域(河流)或片区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公示制度。
在河湖显著位置、重要水质监测点位等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河长制办公室
1.机构设置。
市、县两级均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2.工作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落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在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拟订本行业工作目标、统筹拟订本地区及各河长责任区综合工作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汇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
(三)河长制会议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等几个层面。
1.总河长会议。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其委托同级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一般由同级河长、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和下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2.河长会议。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一般由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河流(流域)流经的下级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3.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一般由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河长制办公室中层干部、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乡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五、部门职责
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继续坚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和相应河长制工作具体负责。根据《意见》要求和本溪市政府2016年印发的《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政府部门“三定”职责等确定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
(3)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重点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研究保障枯水期主要河流生态基流,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4)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5)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6)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7)建立重点排污口、行政区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体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1.水务部门职责。
(8)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划核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管控措施。
(9)积极引导水产养殖户采取生态、环保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0)落实《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11)狠抓工业污染,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全面取缔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3.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12)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制机制,彻底解决农村向河道弃置垃圾问题。
(13)积极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监督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4)全面实施城镇河道沟塘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河湖管理范围。
4.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15)全面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引导农户科学施肥,提高农作物肥料利用效率。强化农艺服务,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手段,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严格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畜禽,全面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制度,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16)编制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开发利用规划,提出河湖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17)尽快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18)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制度,有效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和砂场采后治理。
2.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9)配合开展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
(20)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积极保护河湖生态空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21)禁止围河(湖、库)造田,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围河(湖、库)造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给予登记地籍,并限期恢复。
3.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22)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4.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23)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意见,及时办理河湖阻水林砍伐手续。
(2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核发林权证。
5.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25)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26)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结合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
(27)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
(28)深入推进桓仁水库、观音阁水库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29)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划定保护区及保护区勘界立标等工作。
2.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30)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
(31)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32)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3.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33)协调推进重大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34)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健康评估。
(35)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36)在规划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37)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2.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38)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落实补偿资金。
(六)加强执法监管
1.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39)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和人员,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40)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41)依法查处水污染案件。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42)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设备及运行经费。
4.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4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44)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七)加强考核管理
(45)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职责提出本部门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并按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46)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拟订《考核办法》及各部门考核赋分比例,经河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47)由河长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通报给下级党委、政府及河长制办公室。
六、工作步骤
(一)确立领导及组织机构
1.落实总河长及河长。
市、县、乡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应在2017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各级河长应在2017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人员确定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底前,由市公布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名单。
2.建立河长会议制度。
自2017年开始,市、县两级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召开一次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河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河长适时组织召开。
3.组建河长制办公室。
市、县级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工作,并及时将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逐级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应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临时机构专项开展河长制工作。
4.成立部门专管组织。
水务、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抽调人员,成立组织专门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
县级要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工作方案按照“上下联动,平行推进”的原则统筹组织编制,应立足地方实际逐级细化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制定考核办法及工作制度
市、县两级要根据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各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考核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1.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由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工作由河长(或委托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别实施。河长制办公室应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2.工作制度。
河长制工作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主要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等。
(四)编制实施方案
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及《考核办法》等统筹编制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市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应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县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应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
(五)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市、县分级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应结合具体实际统筹考虑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措施。
2017年下半年,在省级“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库名录公布后,市、县级应逐级确定发布本级负责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湖名录。各级同步编制“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市级 “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应在2017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县级“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应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管理平台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建立河长制工作管理平台,并实施信息共享。要将河长信息、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责任追究及其他重要事件等情况纳入管理平台实施管理。要做好河长制工作有关会议及其他文字材料、图片及影响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实施监督考核
1.推进阶段监督考核。
2018年6月底前,由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下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2.实施阶段监督考核。
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办法开展实施阶段考核,具体包括总河长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对下级对应河长、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乡级党委、政府)等考核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河湖管理体系、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化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角度、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卡住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
(二)统筹落实资金
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目标任务将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和推进河长制工作所需经费优先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拓宽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三)密切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部门实际主动担当、尽职尽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决不可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轻视怠慢。
(四)强化考核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考核。要严肃开展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各级政府对其相关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等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治理及管理保护不利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执法监督
各地区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水务、环保和江河公安多管齐下,加大巡查、检查、抽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污染水域、乱采盗挖、侵占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排乱倒、非法养殖、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