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信息名称: | 图解 | 关于《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成文日期: | 2021-01-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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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 关于《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2008年2月1日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市制定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50号),并以此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民法典》的出台,依据《通知》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已不能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为确保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归集和使用率,制定《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物业管理条例》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
(4)《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5)《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
2.参考依据
(1)《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交存共八条,规定了交存对象、交存标准、交纳时限等内容;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使用共十条,规定了使用性质、使用原则、使用程序、应急程序和补救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监管共四条,规定了转让过户、房屋灭失、账目核对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三条,规定了相关违规处罚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规定了资金补建、县(市)参考执行和施行日期。
三、《办法》亮点
《办法》立足于本市实际,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参考其他省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管理办法,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划转使用、结算分摊、信息查询和相关主体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一)《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补充和完善,依据更充分,规定更合理。
(二)建立相应资质企业的服务平台,对相应资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维修更新改造如期保质完成。
(三)对无法确定保修期的情况进行规定,确保因未验收入住的房屋维修更新改造正常进行。
(四)明确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确保未出售的预售和现房销售的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得以落实。
(五)依据《民法典》对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作了详细规定。
(六)依据《民法典》对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七)对维修、更新、改造规定了保全措施,即未按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八)明确事中事后管理,即维修、更新和改造完成,市住建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划转资金通知。
(九)规定了利益均等保全措施,明确业主未按规定交存、续交或拒不分摊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值费用的,可以通过诉讼追责。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