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18 成文日期: 2019-12-18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8 10:10:40 【字体:

一、发布背景

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文件要求,我市全面开展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本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我市开展此次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上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经过合法性审核,因文件与国务院或省政府文件规定不一致、内容已被新的文件代替,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08〕10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政110监管办法>和<本溪市市政110监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5号)。

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与现行政策不符,拟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8〕30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78号)。

1.《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18〕30号)

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条  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修改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二条  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第十条  宣传县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责任部门“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2.《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8〕78号)

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条  扶持政策:“ ‘个转企’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20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修改为“‘个转企’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第二条  第四款:“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修改为 “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