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精神,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6号)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重要意义
本办法的实施,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本溪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执行主体、适用范围及原则。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三)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法制机构审核记录、专家论证记录、负责人审批记录。
(五)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决定的送达方式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方式进行记录的内容。
(六)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七)监督与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八)附则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