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6-29 | 成文日期: | 2019-06-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精神,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方案》(本政办发〔2019〕16号)的要求,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重要意义
本办法的实施,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推进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含义:是指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审核的主体: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
审核的原则: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
审核的内容: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法制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