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成文日期: | 2018-04-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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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特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快推进《通知》的实施,我们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杜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缓问题,避免发生新的欠费,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确保配套费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委组织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确定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一是征收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不含临时建筑和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为鼓励和支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对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市开发办统一核算,上缴区级财政。南芬区、高新区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二是征收对象是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三是征收标准为市区一级地171元/平方米、二级地151元/平方米、三级地131元/平方米(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明确了征管主体、方式及程序。一是配套费的征收部门是市住建委,市开发办具体负责配套费统一征收工作(供水配套费实行委托征收);市财政局是配套费收入的管理部门,市非税局具体负责配套费征缴监督和预算管理。二是征收方式有所改变,原《通知》是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实行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对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分2期缴纳,开工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60%,在竣工验收前办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时结清40%。本次调整为配套费在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一次性交齐的征收方式,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征收程序有所微调,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市开发办核算配套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缴费,市开发办和市非税局跟踪缴费资金,资金到账后,市非税局出具《交费证明书》和《完费证明书》。建设单位凭《交费证明书》和《完费证明书》,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制定了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一是严格把住建设项目开工关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相关审批事项。对擅自办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二是严格把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为其核发相关竣工验收手续,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和接驳正式用水、用电手续,对擅自办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三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配套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征收工作,保证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缴纳。四是明确了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配套费拖欠甚至流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