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1-24 成文日期: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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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4 14:18:06 【字体: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制定《保障办法》的目的。
  答: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问:《保障办法》适用范围。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适用本办法。
  问:怎样划分市、县(区)、高新区管委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责?
  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市政府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地区建设的公共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如何确定支付责任?
  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二是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违法再分包或把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分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三是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向分包企业拨付人工费后,负有监督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和资金管理?
  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后,须将工程中标金额的2%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证明和缴款证明,到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不低于拨付额的25%(末次拨付额要确保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时,应立即告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补足人工费,同时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补足人工费。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建立和收缴比例?
  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专户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设立,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缴、动用和返还,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后,须按工程中标金额的2%到人社部门缴存保证金,最低缴存限额为5万元。因工程项目规划调整、变更的,按新招标的中标金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缴存上限为500万元。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保证金实行一标一缴,不延用至下一个中标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持人社部门出具的保证金缴存手续或银行开具的保证金保函,到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年内有在建工程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1%比例缴存,最低缴存限额为3万元;3年内有在建工程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免缴保证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或未办理农民工银行个人账户的,按3%比例缴存,最低缴存限额为10万元;2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4%比例缴存,最低缴存限额为15万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极端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者曾经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按5%比例缴存,最低缴存限额为20万元。
  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如何实施惩戒?
  答: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区域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拖欠工资“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有关单位和组织通过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融资贷款、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政府资金支持、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