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21 成文日期: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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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1 13:58:23 【字体: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有效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全市制度。2015年6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9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起草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征求了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政府法制办7个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政府第十五届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工作目标
  扎实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整合、流程再造、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三、《通知》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各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方便农民群众为原则,将集体土地登记、农村房屋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要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切实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考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统筹调配各区相关资源,确保有效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加快推进登记平台信息化建设,统筹做好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通过数据接口与传送等方式,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保证数据报文实时向国家、省、市上传。
  (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各区政府要按照“便民、统一、效能”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梳理和优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规范审批要件,明确审批时限,确保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和证书颁发“一个窗口进、一个口窗口出”的“一站式”服务。
  四、《通知》的组织实施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十分关注,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狠抓落实,2017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市政府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编办、市房产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及各区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二)稳定有序过渡。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改变而受影响”的规定,坚决杜绝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群众办事不便等问题,确保工作无缝对接。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继续有效,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政府应结合建立和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切实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
  (四)完善制度体系。各区政府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将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认真梳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及时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有序、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