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21 成文日期: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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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1 13:56:52 【字体: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7〕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重点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推进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全面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各项工作,按照省人社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并贯彻实施。
  二、《实施意见》起草原则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原则。紧盯就业创业工作重点领域、抓住影响就业稳定的关键环节,从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面临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精准探索惠及广大群体的政策突破,有效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改革创新提效原则。健全完善和改革创新现有管理体制机制,坚持最大程度便利创新创业企业,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职能,充分利用上级给定的优惠政策,发挥政策的导向和引领作用,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在不给财政增添额外负担前提下,稳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全力提升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国家和省系列政策的衔接落实和配套到位。
  三、《实施意见》主要措施
  《意见》共梳理出4类重点工作共计21项具体政策措施,其中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政策5项,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政策6项,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5项,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政策5项。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方面。一是按照“应放尽放”原则,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二是继续实施支持就业创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2年延伸为3年,优惠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三是落实创业场地补贴政策。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符合条件人员每年给予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四是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五是放开享受担保贷款政策的小微企业行业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为不超过3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方面。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实行贷款全额贴息,贴息年限由2年调整为3年。政府在采购时要优先采购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二是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社保补贴支持范围由小微企业拓宽到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毕业1年内调整为2年,并实行更加灵活的见习补贴使用方式。四是扩大一次性求职业创业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由500元提高为1000元。
  (三)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方面。一是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通过稳岗补贴降低门槛和提高标准,鼓励去产能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二是对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企业给予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三是对我市去产能职工一次性补偿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四是允许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五是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六是强化就业扶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给予奖补,并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兜底安置。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方面。一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最高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二是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三是当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启动失业保险应急机制,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应对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