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关于对《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7〕10号)的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0-26 成文日期: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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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7〕10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26 15:30:40 【字体: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53号),加快推进全市特色乡镇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培育、建设一批省级特色乡镇,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7〕10号),主要对我市推进特色乡镇建设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特色乡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成立本溪市推进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和责任,加强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协调办公室日常事务。
  文件中明确我市特色乡镇建设要依托现有产业,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优势的乡镇,培育创建乡村旅游型、历史文化型、民族特色型、现代农业型、生态宜居型等特色乡镇。明确两县政府是特色乡镇建设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特色乡镇建设第一责任人,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特色乡镇要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既要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配置、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引导和保障能力。文件同时要求两县要因地制宜,严格控制现有镇(乡)区面积,不得借建设特色乡镇名义,再造新区、产业园区等。对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确有需要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培育创建特色乡镇切不可政府大包大揽、千镇一面、一哄而上,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