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6-06 | 成文日期: | 2017-06-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2015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破解制约农村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并于2015年2月13日印发了《关于确定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的通知》(林改发[2015]17号),确定本溪市等18个县(市、区)承担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试点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通知》精神,2015年5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了印发了《本溪市实施全国集体林业改革综合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本政办发[2015]44号),对我市承担的各项试验示范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在桓仁县先行开展“三权分离”试点后在全市推广。至2016年底,通过桓仁县试点,共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500册,涉及林地面积25万亩。收到了较好的试验示范效果。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明确要求“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2017年中央1 号文件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结合我市集体林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工作的进程,2017年4月16日,市政府同意,印发了《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方案》(本政办发[2017]25号)。
二、《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
重点对全市集体林地(林木)已发生或拟发生流转的林权,对其中的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已经流转的林权,对其中的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签订完善合同,并向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一)对承包农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只发生经营权性质的权属流转,已签订合同,但未对受让方发放林权证的,对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向受让方补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对承包农户新发生林权流转的,及时对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向流转受让方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三、《方案》确定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原则和方法
林地经营权登记,是对从林地承包经营权分出的经营权依法进行确认登记。重点对发生流转的林地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并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一)林地经营权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林地经营权分置、流转和经营权益的有效证明,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承办经营权登记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的具体工作。
(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有效期限以流转合同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登记,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登记机关在林地经营权登记时,应同时在林地出让方《林权证》上注记该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对原《林权证》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登记的,应予以撤消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公告作废,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2、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4、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5、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6、属于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的;
7、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三、《方案》确定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携带林权证、林地流转合同、收款收据、林地(拟)发展项目,共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申请转移登记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征得原林地承包人同意,并要求三方到场签字确认。
(二)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已流转或拟流转林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受理。对审核无误的流转地块,经村委会受理后登记造册,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受理表》。
(四)外业调查。由县(区)、乡镇林业部门业务人员组成的督导组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开展全村森林资源调查,查阅林地流转合同,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地块逐块进行外业调查,绘制GPS实测图,并登记造册,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台帐》。个人流转的,需流转双方签字认可;集体流转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五)公示。村委会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台帐》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公示回执。公示期内,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六)填写申请表。流转双方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七)发证。流转双方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申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
2、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林地流转合同原件;
4、《林地经营流转外业调查表》;
5、流转地块实测图;
6、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
7、公示回执。
8、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需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评估报告。
四、《方案》确定的时间安排
(一)组织宣传发动阶段(4月 15 日-5月30日)
各县(区)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利用电视、报纸、版报等媒体,或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按照《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
各县区对“三权分置”工作做出全面总结、验收。相关材料由县(区)、乡(镇)、村分别进行存档。
五、《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坚持科学推进。要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实施,明确试点的任务、方向和时间表,确保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任务和成果验收。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督察室、市林业局要定期对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执行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