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6-06 | 成文日期: | 2017-06-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按照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省政府1月11日党组(扩大)会议和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筹兼顾,采取严格准入、淘汰关闭等措施,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淘汰落后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
按照省政府要求,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煤矿原则上要列入2017年关闭退出范围,2017年5月末前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煤矿要全部关闭完成;6月初开始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6月30日前省政府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2017年煤矿关闭的范围
按照省政府要求,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煤矿原则上要列入2017年关闭退出范围。涉及我市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煤矿17家。其中,本溪县11家,桓仁县3家,明山区2家、溪湖区1家。
(二)2017年煤矿关闭的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
1.化解过剩产能引导退出煤矿每矿奖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市财政先期垫付每矿120万元,在4月末之前拨付到县(区),市政府给予产煤县(区)政府每矿5万元关井经费。
2.关闭煤矿经产煤县(区)政府验收合格后,安监部门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国土资源部门返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剩余价款。
3.关闭煤矿投资人进行转产、二次创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在土地、经营场所、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同时,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优先录用煤矿从业人员,实施优惠政策,鼓励煤矿从业人员再就业。
(三)2017年煤矿关闭的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规定的煤矿关闭相关标准,按下列要求予以关闭:
1.产煤县(区)政府要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同时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2.相关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注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3.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4.拆除煤矿生产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
5.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6.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尤其是工伤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7.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五、《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为加强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指导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各产煤县(区)政府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为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安全推进,严防列入关闭退出范围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要求各产煤县(区)政府要强化停产措施,严格落实盯守制度,加强巡回检查,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分片包干巡回检查和专人盯守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列入关闭退出范围煤矿的监督检查,明确盯守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对列入关闭退出范围煤矿有擅自生产作业的行为,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关闭,严防煤矿上演“最后疯狂”。
(三)积极稳妥化解矛盾。要求各产煤县(区)政府要广泛宣传政策,采取积极稳妥措施,积极引导煤矿主动申请有序退出。同时,认真排查关闭退出煤矿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制定维稳预案,积极做好不稳定信息的搜集和报告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维稳控访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信访案件和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