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5-26 | 成文日期: | 2017-05-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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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解读
《本溪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解读
一、术语:
1.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分为经营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社会福利院: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城镇特困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养老院或老人院: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老年公寓:专供老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或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护老院: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护养院(养护院):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6)敬老院: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农村特困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7)托老所:为短期老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特困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
3.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二、相关事项释义
4.法人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依据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1)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本溪市+“字号”+社会福利院;县(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本溪市××县(区)+“字号”+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街道、乡镇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本溪市××县(区)××街道(乡镇)+“字号”+养老院(养护院、敬老院)。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名称为:本溪市××县(区)+“字号”+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人院、养老服务中心)。
(3)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名称为:本溪市+“字号”+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托老所有限公司
6.服务范围:一是服务对象,即收住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二是服务内容,即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本溪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