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7-10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辽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精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3元(每人每年663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2元(每人每年7104元)。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照1.5倍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其中调整后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119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888元(每人每年10656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7元提高到1127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52元提高到1003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到2461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62元提高到2314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仍按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社会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706元、661元、612元、565元提高到756元、708元、655元、605元。
(五)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保障金和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六)资金筹集与安排
按《通知》要求,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规〔2023〕4号)同时废止。
责任单位:本溪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24-43841733
解读人:鲍亮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