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民政局
信息名称: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7-10 成文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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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0 09:21:17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辽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精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3元(每人每年663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2元(每人每年7104元)。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照1.5倍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其中调整后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119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888元(每人每年10656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7元提高到1127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52元提高到1003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到2461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62元提高到2314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仍按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社会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706元、661元、612元、565元提高到756元、708元、655元、605元。

  (五)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保障金和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六)资金筹集与安排

  按《通知》要求,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规〔2023〕4号)同时废止。

  责任单位:本溪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24-43841733

  解读人:鲍亮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