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议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49号)等规定进行起草。
三、目标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明显提升,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保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考核对象、实施主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减分项六项内容,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县(区)自评、部门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七部分,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等情形的,由市领导小组(委员会)视情况或授权市食安办视情况约谈县(区)人民政府或领导小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解读单位: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 读 人:施长鹏 电话:4282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