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3-30 | 成文日期: | 2023-03-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我市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征地区片地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地区片地价》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性
我市现行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1号),是2020年9月15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及《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我市于2022年7月开展了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及时调整,将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征地区片地价》说明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其内涵。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3.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4.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5.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单位: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德强
联系电话:42806716
2023年3月29日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