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24年第九届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23 成文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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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第九届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8:12 【字体: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各有关企业和组织: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实体经济服务年”相关工作要求,促进质量强市工作向纵深发展,树立我市现代质量管理示范标杆。根据《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本政规〔2023〕7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第九届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符合《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本政规〔2023〕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和组织。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设立3年以上,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主要技术、质量指标等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度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执行国际、国内领先标准,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特色。

  (六)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等。未发生过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行政处罚记录;

  (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情况等;

  (五)近3年内有发生过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二、评选标准

  根据《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本政规〔2023〕7号)规定,市长质量奖评选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三、申报时间安排

  (一)报名。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组织,均可于3月31日前自愿向本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

  (二)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的要求,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申报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本溪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44号208室质量发展科)受理。

  四、有关要求

  1.申报组织要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对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数据和资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

  2.市长质量奖评审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坚持标准,严格审核,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撤销其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3.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广泛动员引导本行业、本地区优秀企业或组织参与申报市长质量奖,同时帮助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推动该组织在这次活动中进行自我评价,找出差距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总体水平, 为质量改进、质量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

  联系人:金戈,张烨

  联系方式: 15941441268,18940462320

  附件1:第九届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docx

      附件2: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行业分类及组织规模填报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