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保密局权责事项目录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保密局权责事项目录
本溪市保密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想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 市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所在地市保密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报省保密局,不符合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3)省保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决定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将审查批准的单位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按照法定权限,审批权实施层级为省级;市级进行初审。 |
2 | 行政确认 | 对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自身定密权限的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进行定密 | 对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自身定密权限的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进行定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公布)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市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收到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自身定密权限的下级机关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申请材料后,保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保密局根据收到申请的材料,对提请拟定密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出具相应密级确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奖励 | 保密奖励 |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市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针对辖区内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奖励。 2.审查责任:保密局根据收到申请的材料,对提请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3.决定责任:出具相应奖励资格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检查 | 机关、单位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保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市国家保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制定保密检查方案和目录,提前1-2个工作日下达保密检查通知,组织必要的保密检查培训,配备检查装备和工具,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违规情节的,应当详细注明设备的使用人及处室、职务等情况,注明违规情节,并由责任人签字备查。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不得少于2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发现严重泄密隐患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发现涉嫌泄密的,要立即登记保存有关设备。对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向受检单位初步反馈检查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检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检查组在完成检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检查情况和原始记录材料。对存在隐患的,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对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根据管理权限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检查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市国家保密局 | 1.立案:接到报告、举报、揭发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确定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职责范围和程序实施调查,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或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有关人员按照《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办法》规定开展调查。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3.处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4.督促整改责任:对查明的泄密案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针对泄密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强制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市国家保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对于收缴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 2.告知责任:实施收缴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3.事后责任: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