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3-11-01 成文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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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3-11-01 14:48:37 【字体:
本溪市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1.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报省商务厅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初审
1行政许可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2.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报省商务厅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初审
2行政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新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行政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

2行政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补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5.决定责任:作出准予

3行政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设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行政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行政确认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动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
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行政权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行政权力洗染经营者备案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五条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其他行政权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
“省商务厅决定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等9项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5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其他行政权力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其他行政权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规定,“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待省级出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后,适时调整。
9其他行政权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2.成品油资格信息变更【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规定,“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待省级出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后,适时调整。
9其他行政权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迁建审批【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规定,“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待省级出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后,适时调整。
9其他行政权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规定,“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待省级出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后,适时调整。
10其他行政权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实施)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2009年2月1日公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2007]12号)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
【行政法规】《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企业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报端)”进行在线申报;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管理端)”和“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进行在线审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其他行政权力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1.证书新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其他行政权力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2.证书变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行政检查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85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行政检查对洗染业行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2007年5月11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行政检查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行政检查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2006年10月12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5行政检查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2.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6行政检查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2012年6月9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行政检查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20日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8行政检查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各市商业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本政发〔2010〕25号) 《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函》(本商发〔2017〕8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本政发[2010]25号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19行政检查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0行政检查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行政检查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行政检查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规定,“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待省级出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后,适时调整。
23行政检查对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待省级出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后,适时调整。
24行政检查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5行政检查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行政检查对单用途预付卡企业监督检查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7行政检查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 第8号)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市商务局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8行政处罚建设施工现场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9行政处罚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1.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2004年4月8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9行政处罚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2.对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