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 | 1.对行政编制警察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审查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评残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条件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填写《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人员汇总表》,连同申请人评残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 2.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责任。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转移、60周岁以上或患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工作。医学鉴定完成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换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公示审查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公示反馈情况及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查,并将汇总结果形成《伤残评定公示情况报告》,连同《人员名册》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1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 | 2.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审查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评残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条件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填写《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人员汇总表》,连同申请人评残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审核。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责任。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转移、60周岁以上或患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工作。医学鉴定完成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换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公示审查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公示反馈情况及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查,并将汇总结果形成《伤残评定公示情况报告》,连同《人员名册》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4.伤残证办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 | |
1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 | 3.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法规】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复查责任。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成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工作,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后,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复查鉴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在《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换证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事项,根据复查鉴定情况可适当延长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工作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迁出地(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上报本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办理事项。 | |
2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审查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2011年前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明细进行审核。 2.确信责任:核对待录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身份证、退伍证,确认身份。 3.送达责任:对2011年前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进行汇总,申请资金; 4、实施责任: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
3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审查责任: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安置接收计划,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 2、确信责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予以确认; 3、送达责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进行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预拨所需资金; 4、实施责任: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