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0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 成文日期: | 2018-07-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0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民进本溪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把关,确保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一是要做好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依照分工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备案信息应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二是严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准入关。申请网络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交网址、网站首页或者店铺主页面截图(明示该经营者的详细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若网站或网店暂未开设,应在网站或网店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督导落实及档案备存工作。对于线上线下同时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标准进行核查。对于仅线上交易的食品经营者按照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标准进行核查,并要求经营者提供可供现场核查的主营食品样品或外包装及展示柜(台)。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对其实体门店许可审查外,还应审查其送餐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及送餐容器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加强引导,督促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落实法定责任
市、县(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重点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二是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三是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四是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五是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以下法定责任和义务: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网址、网站首页或者店铺主页面截图(明示该经营者的详细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是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保证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予以说明和提示。三是按要求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等信息,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五是保证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有特定的贮存、运输要求的食品安全。
三、强化监管,加大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市、县(区)局将对通过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认真核实,及时立案查处。重点查处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备案、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职责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假劣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篡改生产日期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2月28日